农 产 品: 独立董事工作规则(2023年12月)

证券之星 2023-12-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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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规则
 (2023 年 12 月 23 日经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
范运作》”),以及《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的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和兼任董事
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直
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
董事。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
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成员中
占有过半数的比例,并担任召集人。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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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委员会的召集人。
  第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和本工作规则的要求,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规则第四条所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
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下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
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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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
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下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下属企业
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下属企业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单位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不包括与上市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
关规定未与上市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
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
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五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品德,不得存在下列不
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及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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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五)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六)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
报批评的;
  (七)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职务的;
  (八)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
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九)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十)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地进行。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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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
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
人。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
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
确的审查意见。
  第八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
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
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
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九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
通知公告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提名人声明与
承诺、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履历表等)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并保证报送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提名人应当在声明与承诺中承
诺,被提名人与其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被提名人独立履
职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
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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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人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
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公司董事会应当立即修
改选举独立董事的相关提案并公布,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
立董事,但可作为董事候选人选举为董事。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
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
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三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连续任
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
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本规则第四条所列独立
性条件情形或者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的,应当立
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出现第五条第(三)项至第(九)项情形之
一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辞去职务。未按期提出辞职
的,董事会应当在期限届满时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十三条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
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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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上市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
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在新任独立董事就任前,拟辞职的独
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逾期未完
成补选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第三章 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十五条 拟任独立董事在首次受聘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前,原则
上至少参加一次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相关机构组织的任职培训。在首
次受聘后的两年内,建议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后续培训。此后,应当每
两年至少参加一次后续培训。
  培训后,独立董事应当能够充分了解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上市
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独立董事的职责与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
关联交易监管等具体规则,具备内控与风险防范意识和基本的财务报
表阅读和理解能力。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
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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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
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
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的情形的,应及时
通知公司,必要时应提出辞职。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最多在包括本公司在内的 3 家境内上市公司
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
的职责。
  第十九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具有一
般董事的职权,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
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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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
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
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
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
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
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
险以及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上市公司在披露董事会
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
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
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
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上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
及披露事项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上市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
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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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
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
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
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
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
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在年度报告编制期间,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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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安排独立董事进行
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二)独立董事对公司拟聘请的会计师是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
查。
  (三)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
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四)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
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
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
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五)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
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六)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需要关注董事
会会议召开的程序、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
避事宜、议案材料的提交时间和完备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会议相
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会
议的意见。
  (七)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
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
披露。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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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
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
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
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上市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
通知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
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上市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
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
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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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第四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规则第十八条第一
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应当提交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审议,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行使;本规则第
二十二条所列事项,应当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经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
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三十一条 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召集人在召开前一
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出现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召开的,经全体独立董
事一致同意,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五章 履职保障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
  第三十三条 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上市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
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凡需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
董事,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
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上市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
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
十年。
  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2 名及以上独立董
事认为会议资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提供不及时的,可联名书面向
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和
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
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
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
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
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
宜。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
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
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
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
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
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主要股东,是指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者持
有股份不足百分之五但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未达到百
分之五,且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三)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审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
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的人
士;
  (四)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五)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
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六)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
  (七)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
数。
  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的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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