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09 证券简称:天富能源 公告编号:2023-临 126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资产重组暨出资设立新公司签署
相关协议的进展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近日,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天
富能源”)控股股东新疆天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富集
团”)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兵
团国资委”)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和《董事提名权委托协议》,
在委托期限内,兵团国资委将其持有中新建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中新建电力集团”)47.39%股权(因资本公积转增等导
致兵团国资委所持股权总数发生自然或法定增加的,新增的股权自动
纳入委托范围)对应的投票表决权以及董事会中 2 名董事的提名权、
提案权、股东(大)会召集、召开权、出席权等相关权利(以下统称
为“表决权”)委托天富集团行使。
? 近日,天富集团与中新建电力集团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天富集团将持有天富能源的 461,775,740 股股份(占天富能源总股本
股。
? 本次协议所涉及公司权益变动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将由天富
集团变更为中新建电力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动,仍为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本次相关协议的签署暂不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亦不会
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构成重大影响。上述股份转让需按照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相关规定履行合规性确认等相关
程序,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
登记手续。本次权益变动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一、前次《框架协议》与本次相关协议签订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3年8月14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签订资产重组暨出
资设立新公司框架协议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临075号),
根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出具的《兵团办公厅关于成立中新建电
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新兵办函〔2023〕40号),控股股东
天富集团与兵团国资委、七师国资公司签订《关于资产重组暨出资设
立新公司之框架协议》,各方同意以其持有的与电力、能源相关的企
业股权及部分货币及有关资产出资共同重组新设新公司中新建电力
集团。
建设兵团第八师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中新建电力集
团注册资本100亿元,其中兵团国资委认缴45.40亿元,占比45.40%,
天富集团认缴33.71亿元,占比33.71%,七师国资公司认缴20.89%,
占比20.89%。
限责任公司修订公司章程的批复》(兵国资发[2023]70号),原则同
意修订中新建电力集团公司章程第十四条:兵团国资委的出资比例由
国资公司的出资比例由20.89%调整至18.90%。
了相关协议,具体如下:
(一)天富集团与兵团国资委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和《董
事提名委托协议》,兵团国资委将其所持中新建电力集团47.39%股权
(因资本公积转增等导致兵团国资委所持股权总数发生自然或法定
增加的,新增的股权自动纳入委托范围)对应的投票表决权以及董事
会中2名董事的提名权、提案权、股东(大)会召集、召开权、出席
权等相关权利(以下统称为“表决权”)委托天富集团行使。
(二)天富集团与中新建电力集团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将
其持有天富能源461,775,740股股份(占天富能源总股本33.49%)以
出资的方式转让给中新建电力集团,转让价格为7.30元/股。
二、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表决权委托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签署主体及签署时间
甲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乙方:新疆天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委托授权事项及期限
议的约定,在委托期限内,将其持有中新建电力集团47.39%股权(因
资本公积转增等导致甲方所持股权总数发生自然或法定增加的,新增
的股权自动纳入委托范围)(详见下述(三)委托授权范围)对应的
投票表决权以及提名权、提案权、股东(大)会召集、召开权、出席
权等相关权利委托乙方行使。
有权而享有的收益权、处分权、知情权等其他权利;不影响甲方对中
新建电力集团行使党的建设、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的权利。
限以兵团党委关于委托期限有关决策部署为准。
诺委托股权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8个月内不对外转让。
(三)委托授权范围
下述股东权利:
(1)依法行使投票权(包括但不限于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
会议召集权、征集投票权等);
(2)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3)依法提出股东会提案;提出董事和监事候选人并参加投票
选举;召集、召开和出席股东会会议;
(4)届时有效的相关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法
规及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东所应当享有的权
利;
(5)公司章程项下的股东权利(包括在公司章程经修改后而规
定的任何其他股东权利)。
就委托股权,乙方不享有以下权利:(1)所有权;(2)收益权;
(3)知情权;(4)处分权;(5)甲方对中新建电力集团行使党的
建设、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的权利;(6)优先购买权。
乙方行使委托权利不得侵犯甲方、中新建电力集团的权益,否则
应当赔偿给甲方、中新建电力集团造成的全部损失。
具的授权委托书。但若为完善法定程序等有必要需要甲方出具授权委
托书、签署相关文书或进行其他类似配合工作的,甲方应于收到乙方
的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同时,甲方将就乙方行使委托
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在必要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审批、
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文件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国资管理规定,中新建电力集团公司章程的除外。
利,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或损害甲方、中新建电力集团
的行为,否则应当赔偿给甲方、中新建电力集团造成的全部损失。在
前述前提下,对乙方行使上述委托权利所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甲方
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责任。
方向第三方转让、赠与或质押标的股权的,应获得乙方事先书面
同意,同时甲方应确保届时受让方/被赠与方自受让/被赠与之日起至
委托期限届满前继续遵守本协议的义务。
(四)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署后,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所作的任何一约定,或
实质性地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义务,利益受损的守约方有权
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
内或在相关守约方书面通知违约方并提出纠正要求后的十日内仍未
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则相关守约方有权要求强制履行违约方在本
协议项下的义务,并要求违约方给予全部的损害赔偿及维护权益的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等)。
《董事提名权委托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签署主体及签署时间
甲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乙方:新疆天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委托事项及期限
公司章程》享有的目标公司董事会中2名董事的提名权,并对前述乙方
提名的2名董事进行日常管理,按照甲方要求向甲方书面汇报管理情
况。
限以兵团党委关于委托期限有关决策部署为准。
(三)委托经营管理权限
委托期限内,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行使董事提名权,代表甲方
向目标公司股东会提名2名董事人选,乙方依据本协议约定提名的董
事的薪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目标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各方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监督。
乙方权利和义务:
方。
《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签署主体及签署时间
甲方:新疆天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中新建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标的股份
本次收购标的股份为天富集团直接持有的天富能源461,775,740
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占天富能源总股本33.49%)。
(三)股份转让过户价格
本次标的股份转让过户时的价格不低于天富能源发布提示性公
告的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及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天富能源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之中的较高者,最终确
定为7.30元/股。
双方确认,鉴于本次标的股份的转让过户系因甲方以标的股权向
乙方出资而产生,双方不需要实际履行标的股份转让价格的支付。
(四)过渡期安排
过渡期为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完成股份过户登记之日止。过渡期
间内产生的损益均由甲方享有或承担。
(五)有关税费的负担
在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转让有关的税、费由本协议双方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
(六)适用的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有关本协议的成立、有效性、解释和履
行及由此产生的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双方在履行本
协议过程中的一切争议,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
任何一方可向石河子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相关协议签署暂不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亦不会
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构成重大影响,目前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
常。截至公告披露日,《股份转让协议》涉及股份转让事宜尚未完成
过户登记,公司权益变动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将由天富集团变更为
中新建电力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动,仍为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第八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涉及股份转让事宜尚需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
协议转让相关规定履行合规性确认等相关程序,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次权益变动存
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根据股份转让及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规定及时进行
信息披露。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中国证券报》,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
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