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ST 京蓝 公告编号:2023-118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司”)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尔滨中院”或“法院”)
作出的(2023)黑 01 破申 1 号《民事裁定书》及(2023)黑 01 破 1 号《决定
书》,裁定受理北京泽人合物资有限公司对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并指定黑龙江
华谦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详情请见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6 日披露的《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暨指定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
》第 9.4.1 条相
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于 2023 年 6 月 6 日起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第 9.4.10 条: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因本节规定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应当至少每五个交易
日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直至相应情形消除或者本
所终止其股票上市。”的规定,因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申请,适用上述规定,
因此公司将至少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提示公
告。
一、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原因
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6 日披露的《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暨指定管理人的
公告》,哈尔滨中院裁定受理北京泽人合物资有限公司对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
并指定黑龙江华谦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23 年修订)第 9.4.1 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于 2023 年 6 月 6 日
起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法院已裁定终止公司重整程序,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公司不执行或不能
执行重整计划,公司将被宣告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
》第 9.4.17 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
终止上市的风险。
二、风险提示
(一)因公司 2022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 2020 年至 2022
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 值,且
户被冻结,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因公司被法院裁定
受理重整申请,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9.4.1
条第(七)项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如
公司 2023 年度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二)法院已裁定终止公司重整程序,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公司不执行或
不能执行重整计划,公司将被宣告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9.4.17 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
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积极做好日常运营管理工作,保障生产经营稳定。公司将严格按照《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中国证券报》
《证
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司公告为准。
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