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50 证券简称:加加食品 公告编号:2023-057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0 日第五
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
信及提供担保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盘中餐粮油食品(长沙)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盘中餐公司”)向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长沙农商银行”)申请授信并提供担保,本次申请授信额度为 3 亿元:盘中
餐公司授信 1.5 亿元,用信产品为流动资金贷款 1.5 亿元,用途为支付粮油等采
购货款;公司授信 1.5 亿元,用信产品为担保额度 1.5 亿元,用于为盘中餐公司
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1 日在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及提供
担保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8)。
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3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调整银行授信申请和调整担保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在
第五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授信、担保总额度基础上,向长沙
农商银行调整授信申请和担保。公司申请授信 2.5 亿元,并以自身名下工业厂房
做抵押担保,其中:公司本次新增流动贷款 1 亿元;为盘中餐公司提供顺位抵押
担保 1.5 亿元。并授权管理层签署相关协议及负责经办具体程序事项。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
于公司及子公司调整银行授信申请和调整担保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了公司与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河支行(以下
简称“长沙农商银行浏阳河支行”)签署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公司与长沙农
商银行浏阳河支行及盘中餐公司与长沙农商银行浏阳河支行签订的《抵押合同》,
盘中餐公司、长沙加加食品销售公司、杨振、杨子江分别与长沙农商银行浏阳河
支行签署的《保证合同》。
公司本次以自身名下工业厂房为公司本次 5,000 万元贷款及盘中餐公司合计
司、杨振、杨子江为公司本次 5,000 万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贷款余额为 1.98 亿元,公司向长沙农商银行申请
的流动资金借款余额为 1.98 亿元。
公司与盘中餐公司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
本次担保前控股子公司对公司的担保余额为 0.00 亿元,本次担保后控股子公司
对公司的担保余额为 0.50 亿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可用担保额度剩余 0.52 亿元。
三、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一)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酒制品生产;食品互联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
食用农产品初加工;初级农产品收购;谷物种植;豆类种植;技术进出口;货物
进出口;谷物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
单位:元
项目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资产总额 2,781,962,764.35 2,775,078,291.60
负债总额 493,010,333.61 473,627,881.66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148,000,000.00 96,000,000.00
流动负债总额 378,986,471.44 359,877,889.84
净资产 2,288,952,430.74 2,301,450,409.94
项目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营业收入 1,218,176,942.76 1,686,107,669.16
利润总额 -34,851,232.87 -92,264,541.89
净利润 -25,184,587.63 -84,369,308.85
(二)盘中餐粮油食品(长沙)有限公司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件为准)。
单位:元
项目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资产总额 390,993,169.88 362,089,941.85
负债总额 176,362,676.94 155,943,887.61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148,000,000.00 48,063,800.00
流动负债总额 170,736,726.94 148,118,803.54
净资产 214,630,492.94 206,146,054.24
项目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营业收入 240,983,798.22 416,530,677.97
利润总额 11,312,584.95 2,029,913.27
净利润 8,484,438.70 1,514,512.94
三、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贷款人: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河支行
借款人: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为短期流动资金借款。
(2)本合同项下借款用途为:流动资金贷款,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
人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贷款人有权监督款项的使用。
(1)本合同项下借款币种为人民币,金额为大写伍仟万元整(小写:
?50000000),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
(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自实际放款日起算(分次放款的,
自首次放款日起算),实际放款日和借款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
本合同项下借款采用固定利率方式确定借款利率。
(1)固定方式,借款合同项下每笔借款利率均以借款合同签订日前一日 1
年期 LPR 加 90 基点即按年利率 4.35%执行。借款期限内借款利率不因 LPR 的调
整进行调整。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借款本息和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税金等)的
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抵押。担保合同另行签订,是本合同的从合同。
本合同经自贷款人、借款人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
复利、罚息、违约金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偿清之日终止。
(二)《抵押合同 1》
抵押权人: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河支行
抵押人: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抵押人所担保的主合同为抵押权人与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债务人”)签订的主合同,合同编号为:长农商(浏阳河)借字[2023]年
第 120401 号。
(2)本合同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债权期限依主合同之约定。
(1)本抵押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
罚息、复利、手续费、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执行费、保全费、鉴定费、保管费、评估费、拍卖费、运输费、税金、律师代理
费、差旅费、过户费、抵押物处置费等。
(2)本抵押项下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人民币伍仟
万元整及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3)主合同项下的借款、垫款、利息、费用或抵押权人的任何其他债权的
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日期,仍然属于本抵押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
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
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债权人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
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
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
减免,债权人可直接要求抵押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抵押人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抵押财 数 所在 登记 权证 使用 建筑 评估值 权利价值
产名称 量 位置 机关 号码 性质 面积 或原值 或抵押值
宁乡
宁乡
市城
不动
郊街 2019002 176091 42209 万
房产 1 产登 工业 5000 万元
道茶 2820 .42 ㎡ 元
记中
亭寺
心
村
上述抵押物暂作价人民币大写伍仟万元整(小写:¥50000000.00),大小写不
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其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
准。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或评估,不作为抵押权人处分该抵押物时的估价依据,
不对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
于 10 日内将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抵押权人保管。
本合同经抵押权人盖章、抵押人签章(自然人签名、单位盖章)之日起生效;主
合同无效,抵押人仍应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范围以本合同第二条抵
押合同担保的范围为准。
(三)《抵押合同 2》
抵押权人: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河支行
抵押人: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抵押人所担保的主合同为抵押权人与盘中餐粮油食品(长沙)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债务人”)签订的主合同,其合同编号为:-01228-2023-00000120。
(2)本合同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债权期限依主合同之约定。
(1)本抵押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
罚息、复利、手续费、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执行费、保全费、鉴定费、保管费、评估费、拍卖费、运输费、税金、律师代理
费、差旅费、过户费、抵押物处置费等。
(2)本抵押项下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人民币伍仟
万元整及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3)主合同项下的借款、垫款、利息、费用或抵押权人的任何其他债权的
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日期,仍然属于本抵押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
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
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债权人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
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
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
减免,债权人可直接要求抵押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抵押人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抵押财 数 所在 登记 权证 使用 建筑 评估值 权利价值
产名称 量 位置 机关 号码 性质 面积 或原值 或抵押值
宁乡 宁乡
市城 不动 2019002 176091 42209 万
房产 1 工业 5000 万元
郊街 产登 2820 .42 ㎡ 元
道茶 记中
亭寺 心
村
上述抵押物暂作价人民币大写伍仟万元整(小写:¥50000000.00),大小写不
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其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
准。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或评估,不作为抵押权人处分该抵押物时的估价依据,
不对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
于 10 日内将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抵押权人保管。
我行已知晓该不动产已经抵押给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河支
行,担保主债权伍仟万元整,现申请办理顺位抵押登记,我行为顺位抵押权人。
本合同经抵押权人盖章、抵押人签章(自然人签名、单位盖章)之日起生效;主
合同无效,抵押人仍应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范围以本合同第二条抵
押合同担保的范围为准。
(四)《抵押合同 3》
抵押权人: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河支行
抵押人: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抵押人所担保的主合同为抵押权人与盘中餐粮油食品(长沙)有限公
司签订的主合同,其合同编号为:-01228-2023-00000146。
(2)本合同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债权期限依主合同之约定。
(1)本抵押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
罚息、复利、手续费、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执行费、保全费、鉴定费、保管费、评估费、拍卖费、运输费、税金、律师代理
费、差旅费、过户费、抵押物处置费等。
(2)本抵押项下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人民币叁仟
万元整及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3)主合同项下的借款、垫款、利息、费用或抵押权人的任何其他债权的
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日期,仍然属于本抵押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
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
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债权人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
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
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
减免,债权人可直接要求抵押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抵押人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抵押财 数 所在 登记 权证 使用 建筑 评估值 权利价值
产名称 量 位置 机关 号码 性质 面积 或原值 或抵押值
宁乡
宁乡
市城
不动
郊街 2019002 176091 42209 万
房产 1 产登 工业 3000 万元
道茶 2820 .42 ㎡ 元
记中
亭寺
心
村
上述抵押物暂作价人民币大写叁仟万元整(小写:¥30000000.00),大小写不
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其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
准。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或评估,不作为抵押权人处分该抵押物时的估价依据,
不对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
于 10 日内将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抵押权人保管。
我行已知晓该不动产已经抵押给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河支
行,担保主债权分别为伍仟万元整、伍仟万元整,现申请办理顺位抵押登记,我
行为顺位抵押权人。
本合同经抵押权人盖章、抵押人签章(自然人签名、单位盖章)之日起生效;主
合同无效,抵押人仍应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范围以本合同第二条抵
押合同担保的范围为准。
(五)《抵押合同 4》
抵押权人: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河支行
抵押人: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抵押人所担保的主合同为抵押权人与盘中餐粮油食品(长沙)有限公
司签订的主合同,其合同编号为:-01228-2023-00000202。
(2)本合同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债权期限依主合同之约定。
(1)本抵押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
罚息、复利、手续费、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执行费、保全费、鉴定费、保管费、评估费、拍卖费、运输费、税金、律师代理
费、差旅费、过户费、抵押物处置费等。
(2)本抵押项下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人民币贰仟
万元整及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3)主合同项下的借款、垫款、利息、费用或抵押权人的任何其他债权的
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日期,仍然属于本抵押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
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
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债权人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
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
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
减免,债权人可直接要求抵押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抵押人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权利价
抵押财 数 所在位 登记机 权证 使用 建筑 评估值
值或抵
产名称 量 置 关 号码 性质 面积 或原值
押值
宁乡市
宁乡不
城郊街 201900 176091 42209 万 2000
房产 1 动产登 工业
道茶亭 22820 .42 ㎡ 元 万元
记中心
寺村
上述抵押物暂作价人民币大写贰仟万元整(小写:¥20000000.00),大小写不
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其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
准。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或评估,不作为抵押权人处分该抵押物时的估价依据,
不对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
于 10 日内将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抵押权人保管。
我行已知晓该不动产已经抵押给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河支
行,担保主债权分别为伍仟万元整、伍仟万元整、叁仟万元整,现申请办理顺位
抵押登记,我行为顺位抵押权人。
本合同经抵押权人盖章、抵押人签章(自然人签名、单位盖章)之日起生效;主
合同无效,抵押人仍应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范围以本合同第二条抵
押合同担保的范围为准。
(六)《抵押合同 5》
抵押权人: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河支行
抵押人: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抵押人所担保的主合同为抵押权人与盘中餐粮油食品(长沙)有限公
司签订的主合同,其合同编号为:-01228-2023-00000216。
(2)本合同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债权期限依主合同之约定。
(1)本抵押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
罚息、复利、手续费、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执行费、保全费、鉴定费、保管费、评估费、拍卖费、运输费、税金、律师代理
费、差旅费、过户费、抵押物处置费等。
(2)本抵押项下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人民币贰仟
万元整及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3)主合同项下的借款、垫款、利息、费用或抵押权人的任何其他债权的
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日期,仍然属于本抵押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
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
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债权人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
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
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
减免,债权人可直接要求抵押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抵押人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权利价
抵押财 数 所在位 登记机 权证 使用 建筑 评估值
值或抵
产名称 量 置 关 号码 性质 面积 或原值
押值
宁乡市
宁乡不
城郊街 201900 176091 42209 万 2000
房产 1 动产登 工业
道茶亭 22820 .42 ㎡ 元 万元
记中心
寺村
上述抵押物暂作价人民币大写贰仟万元整(小写:¥20000000.00),大小写不
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其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
准。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或评估,不作为抵押权人处分该抵押物时的估价依据,
不对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
于 10 日内将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抵押权人保管。
我行已知晓该不动产已经抵押给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河支
行,担保主债权分别为伍仟万元整、伍仟万元整、叁仟万元整、贰仟万元整,现
申请办理顺位抵押登记,我行为顺位抵押权人。
本合同经抵押权人盖章、抵押人签章(自然人签名、单位盖章)之日起生效;主
合同无效,抵押人仍应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范围以本合同第二条抵
押合同担保的范围为准。
(七)《抵押合同 6》
抵押权人: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河支行
抵押人: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抵押人所担保的主合同为抵押权人与盘中餐粮油食品(长沙)有限公
司签订的主合同,其合同编号为:-01228-2023-00000237。
(2)本合同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债权期限依主合同之约定。
(1)本抵押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
罚息、复利、手续费、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执行费、保全费、鉴定费、保管费、评估费、拍卖费、运输费、税金、律师代理
费、差旅费、过户费、抵押物处置费等。
(2)本抵押项下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人民币贰仟
捌佰万元整及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3)主合同项下的借款、垫款、利息、费用或抵押权人的任何其他债权的
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日期,仍然属于本抵押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
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
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债权人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
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
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
减免,债权人可直接要求抵押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抵押人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权利价
抵押财 数 所在位 登记机 权证 使用 建筑 评估值
值或抵
产名称 量 置 关 号码 性质 面积 或原值
押值
宁乡市
宁乡不
城郊街 201900 176091 42209 万 2800
房产 1 动产登 工业
道茶亭 22820 .42 ㎡ 元 万元
记中心
寺村
上述抵押物暂作价人民币大写贰仟捌佰万元整(小写:¥28000000.00),大小
写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其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
入为准。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或评估,不作为抵押权人处分该抵押物时的估价依
据,不对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
于 10 日内将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抵押权人保管。
我行已知晓该不动产已经抵押给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河支
行,担保主债权分别为伍仟万元整、伍仟万元整、叁仟万元整、贰仟万元整、贰
仟万元整,现申请办理顺位抵押登记,我行为顺位抵押权人。
本合同经抵押权人盖章、抵押人签章(自然人签名、单位盖章)之日起生效;主
合同无效,抵押人仍应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范围以本合同第二条抵
押合同担保的范围为准。
(八)《保证合同 1》
债权人: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河支行
保证人:盘中餐粮油食品(长沙)有限公司
(1)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合同为债权人与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
主合同,其合同编号为:长农商(浏阳河)借字[2023]年第 120401 号。
(2)本合同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债权期限依主合同之约定,
其中主债权的借款用途为:流动资金贷款。
(1)本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
罚息、复利、手续费、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
费、执行费、保全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评估、拍卖、税金等及其
他一切费用)。
(2)本保证项下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人民币伍仟
万元整及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外币业务,按业务发生当日汇卖价折算。
(3)主合同项下的借款、垫款、利息、费用或债权人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
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日期,仍然属于本保证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
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
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
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债权人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
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
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
免,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
证人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主合同的债务人在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
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
年;主合同确定的债务分期履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三年;债权人根据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借款人宣布
提前还款之日起三年。
(2)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减免保证金开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
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保证人同意,主合同期限届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达成借款展期的,
保证人仍在原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顺延。
(4)若发生债务人或保证人违反主合同或本合同项下义务,或有丧失或可
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单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为
债权人到期通知送达债务人或保证人之日。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债权人有权
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责任,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
年。
保证人同意放弃物保优先于人保的抗辩权。
本合同经债权人盖章、保证人签章(自然人签名、单位盖章) 之日起生效。
(九)《保证合同 2》
债权人: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河支行
保证人:长沙加加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1)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合同为债权人与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
主合同,其合同编号为:长农商(浏阳河)借字[2023]年第 120401 号。
(2)本合同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债权期限依主合同之约定,
其中主债权的借款用途为:流动资金贷款。
(1)本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
罚息、复利、手续费、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
费、执行费、保全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评估、拍卖、税金等及其
他一切费用)。
(2)本保证项下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人民币伍仟
万元整及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外币业务,按业务发生当日汇卖价折算。
(3)主合同项下的借款、垫款、利息、费用或债权人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
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日期,仍然属于本保证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
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
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
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债权人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
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
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
免,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
证人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主合同的债务人在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
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
年;主合同确定的债务分期履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三年;债权人根据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借款人宣布
提前还款之日起三年。
(2)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减免保证金开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
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保证人同意,主合同期限届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达成借款展期的,
保证人仍在原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顺延。
(4)若发生债务人或保证人违反主合同或本合同项下义务,或有丧失或可
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单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为
债权人到期通知送达债务人或保证人之日。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债权人有权
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责任,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
年。
保证人同意放弃物保优先于人保的抗辩权。
本合同经债权人盖章、保证人签章(自然人签名、单位盖章) 之日起生效。
(十)《保证合同 3》
债权人: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河支行
保证人:杨振
(1)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合同为债权人与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
主合同,其合同编号为:长农商(浏阳河)借字[2023]年第 120401 号。
(2)本合同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债权期限依主合同之约定,
其中主债权的借款用途为:流动资金贷款。
(1)本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
罚息、复利、手续费、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
费、执行费、保全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评估、拍卖、税金等及其
他一切费用)。
(2)本保证项下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人民币伍仟
万元整及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外币业务,按业务发生当日汇卖价折算。
(3)主合同项下的借款、垫款、利息、费用或债权人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
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日期,仍然属于本保证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
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
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
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债权人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
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
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
免,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
证人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主合同的债务人在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
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
年;主合同确定的债务分期履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三年;债权人根据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借款人宣布
提前还款之日起三年。
(2)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减免保证金开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
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保证人同意,主合同期限届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达成借款展期的,
保证人仍在原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顺延。
(4)若发生债务人或保证人违反主合同或本合同项下义务,或有丧失或可
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单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为
债权人到期通知送达债务人或保证人之日。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债权人有权
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责任,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
年。
保证人同意放弃物保优先于人保的抗辩权。
本合同经债权人盖章、保证人签章(自然人签名、单位盖章) 之日起生效。
(十一)《保证合同 4》
债权人: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河支行
保证人:杨子江
(1)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合同为债权人与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
主合同,其合同编号为:长农商(浏阳河)借字[2023]年第 120401 号。
(2)本合同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债权期限依主合同之约定,
其中主债权的借款用途为:流动资金贷款。
(1)本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
罚息、复利、手续费、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
费、执行费、保全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评估、拍卖、税金等及其
他一切费用)。
(2)本保证项下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人民币伍仟
万元整及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外币业务,按业务发生当日汇卖价折算。
(3)主合同项下的借款、垫款、利息、费用或债权人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
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日期,仍然属于本保证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
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
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
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债权人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
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
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
免,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
证人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主合同的债务人在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
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
年;主合同确定的债务分期履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三年;债权人根据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借款人宣布
提前还款之日起三年。
(2)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减免保证金开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
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保证人同意,主合同期限届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达成借款展期的,
保证人仍在原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顺延。
(4)若发生债务人或保证人违反主合同或本合同项下义务,或有丧失或可
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单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为
债权人到期通知送达债务人或保证人之日。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债权人有权
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责任,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
年。
保证人同意放弃物保优先于人保的抗辩权。
本合同经债权人盖章、保证人签章(自然人签名、单位盖章) 之日起生效。
四、董事会意见
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二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
担保费,不涉及反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
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累计担保额度总金额为 2.50 亿元,
(均
为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以
及子公司之间的担保),占公司 2022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0.85%。本次担保提
供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 1.98 亿元,占公司 2022 年度经
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8.60%。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
保总余额为 0.00 元,占上市公司 2022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0.00%。截至
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被判决败诉而应承
担的损失等。
六、备查文件
《抵押合同 1》、
《抵押合同 2》、
《抵押合同 3》、
《抵押合同 4》、
《抵押合同
特此公告!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