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力思: 印章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2-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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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管理,加强风
险防范,保障公司合法权益,实现印章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子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经营实体印章的刻制、保管、使用、
外借、封存、销毁等一切涉及印章管理的活动。对于有多方股东但我方不能完全直控的公司,
原则上按照董事会文件执行,但我方董事和我方派出的管理人员应酌情将本制度要求贯彻进
入合资公司管理体系中。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以及法定代
表人印鉴、个人印鉴(非法定代表人银行预留印鉴)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中心、部门或
业务专用章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和启用
 第四条 印章刻制的式样和规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审批意见,印章的刻制应由总
经办视公司发展需要,或由需刻印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刻制印章申请(包括制新印
章,更换旧印章),报公司总经办批准后,由人力行政部根据具体式样和规格要求统一安排
刻制。
 第五条 印章启用前应做好印模,以便备查;且应登记启用日期、保管单位、使用范围
等必要信息。
                     第三章 印章的保管
 第六条 证券法务部(以下简称“法务部”)为本制度所指印章的归口统筹、管理部门。
公章、合同专用章由法务部统一保管,并指定管理员。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由财务部保
管,可以按职责分类,分别设立专管人员进行管理。中心、部门或业务专用章应由各机构负
责人保管,或由其授权专管人员管理。法定代表人印鉴、个人印鉴(非法定代表人银行预留
印鉴)由总经办管理。前述印章管理人员,统称印章管理员。
 第七条 公章、合同专用章管理员为法务部兼任印章管理工作的员工。
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管理员为财务部门负责人,可由其指定代管人作为管理员。
其他各业务章管理员由中心、部门负责人,可由其指定代管人作为管理员。法定代表人印鉴、
个人印鉴(非法定代表人银行预留印鉴)由总经办秘书作为管理员。
 第八条 印章管理员每天下班前应检查印章是否齐全,并将印章锁进柜内,妥善保管,
不得将印章随意放置;上班后,应首先检查所保管印章柜有无异样,若发现意外情况应立即
报告。
     印章管理员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应将印章移交部门负责人,由部门负责
人授权给代管人员。印章管理员要向代管人员交接用印时的注意事项。
数量。
公司各有关部门,并收回停用的印章切角封存或销毁。
章携带外出。特殊情况下需携带外出时,应经 OA 审批,审批流程同用印审批流程。借取人必
须妥善保管印章,在申请日期内归还,不能按时归还的,应向审批领导说明原因并申请延期,
印章管理员应督促借章人员及时予以归还。
法律规定解决。
                   第四章 印章的适用
 第九条 印章的适用应根据其属性确定,不得滥用。
     (一)公章适用范围:
料、财务报表等;
贺函、回执单、签收单、证明函、装修进场等类似相关的证明类文件;
件;
书、诉讼文件、政府部门往来函件、确认函)等;行政文件: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在职证明、
收入证明、派遣函、任命书、社保公积金相关文件、员工个人资料确认函等类似相关文件;
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等类似证照文件的复印件。
  (二)合同专用章仅限用于商业合同、协议、订单。
  (三)业务专用章仅限用于下述文件:
包括催款商函、保证书、承诺函、授权委托书等函件,此类函件仍应适用公章;
核对后,方可适用业务章,且用印前须经财务部门审批批准;
  (四)财务专用章适用范围:
财务报表等;
  (五)发票专用章适用范围:
  仅适用于以公司名义开具的发票。
  (六)人力专用章适用范围:
  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在职、离职证明,工资、收入证明等文件,但涉及工资、收入等
财务数据的,用印前须经财务审批批准后方可用章。
 第十条 用印文件审批
  (一)公司及下属各级分、子公司涉及对外担保事项的拟用印文件,应当根据章程及法
律法规要求,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用印。
  (二)合同需经合同经办部门负责人审批及/或合同审批流程后用印。合同标的金额超过
方可用印。
  (三)公司优化用印审批流程,原则上所有拟用印文件应经流程审批后,方可用印。
 第十一条    用印审批流程
 基于框架协议的采购订单、经过合同审批流程的合同,无需发起用印审批流程,即可用
印。其他文件,均应经过用印流程后方可用印。用印审批流程为用印经办人-用印经办人部门
负责人-法务审批。
 第十二条   印章使用规范
文件内容、审批人及经办人等。
容后交至印章管理员处盖章。
用印章除外),不漏盖、不多盖。合同章需印盖在合同、协议的公司名称落款处,并在合缝
处加印骑缝章。错盖印章的文件需返还至印章管理员处,进行统一销毁。
印或用印件内容有误的,印章管理员有权不予用印;经办人拒绝印章管理员审批用印内容的,
印章管理员可拒绝用印并报告上级处理。
照法律及公司制度对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经济处罚、辞退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附则
子印章的用印工作,即在原印章管理员基础上,增加副管理员。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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