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在线: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2-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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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846       证券简称:首都在线       公告编号:2023-108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通知已于 2023 年 12 月 7日以公告形式发出,具体内容详见当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公告。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12 月 22 日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12 月 22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22 日
为 2023 年 12 月 22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
[2013]110 号)文件精神和《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1人,代表股份数147,681,72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数
的31.635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数146,795,11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数的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4人,代表股份数886,60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数的0.189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4人,代表股份数886,60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数的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数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数的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4人,代表股份数886,60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数的
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
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4,750,5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数的97.85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
中小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
通过,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4,750,5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数的97.85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
中小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
通过,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4,750,5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数的97.85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
中小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
通过,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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