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735 股票简称:王子新材 公告编号:2023-096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满足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投入项目的需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规
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召开第五
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的指
定人员办理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设立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具体事宜。
近日,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
行深圳分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2023 年 12 月 21 日,公司与保荐机构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浦发银行深圳分行分别签订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496 号),公司近日完成向
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89,425,005 股,发行价格为 10.39 元/股,募集
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29,125,801.95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18,211,463.79
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10,914,338.16 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
具了《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B11517
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开
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开户银行签署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募集资金的专项存放、管理和使用,并与保荐机构国金证券、浦发银行深圳分
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止 2023 年 12 月 18 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开立和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转入金额
账户名称 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人民币元)
宁波新容薄膜电容器
上海浦东发展银
深圳王子新材料 扩建升级项目、中电华
行股份有限公司 79370078801400002670 913,736,864.26
股份有限公司 瑞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深圳保税区支行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注: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10,914,338.16 元,募集资金净额与上表中转入金额差额
系尚未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注释:协议甲方是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由上市公司直接实施,则上市公司为协议甲方,如果由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
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则上市公司及该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为协议
甲方。
本协议需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宁波新容薄膜电容器扩建升级项目、中电华瑞研发中心
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_/_年_/_月_/_
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
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不可转让。
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
《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
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
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__黄学鹏__、_陈菲 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
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
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
或要求的除外。
四、备查文件
师报字[2023]第 ZB11517 号)。
特此公告。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