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美新材: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3-12-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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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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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其提案应提交
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委员”)为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 2 名,且应当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会
计专业人士。
  本规则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
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五条      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1/3 以上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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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 1 人,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在独立
董事委员内选举,经董事会批准产生。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召集人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
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
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九条     当审计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指导和监督公司审计部工作;提名审计部的负责人;
 (二)审阅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及督促其实施;审查、指导和监督公司
内控制度的建立及其实施;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
大问题等;
  (三)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
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评估外部审计师工作,监督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工作程
序、质量和结果。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四)协调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之间的沟通;
 (五)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公司定期报告工作;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责和权限;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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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
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及时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
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至少每季
度召开一次,定期会议通知应当于会议召开 5 日前送达全体委员;发生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需要审计委员会审议或发表意见的事项,
或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审计委员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发出会议通知。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
议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会议举行的方式、
时间、地点、会期、议题、通知发出时间及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
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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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权利。一名委员不能同时接受两名及以上其他委员的委托。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委员也可以提交对所议事项的书面意见以行使权利,
但书面意见至迟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委员未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审计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行使
权利,也未在会议召开前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亦未委
托审计委员会其他委员,也未于会前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在一年内亲自出席审计
委员会会议次数不足会议总次数的 3/4 的,视为不能履行审计委员会职责,董事
会可根据本规则调整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 1 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
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就会议所议事项进行研究讨论,委员应依据其
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充分地发表意见;与会议决议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向
董事会提交的会议纪要中载明。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
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
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董事、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
专家或者社会专家、学者、中介机构及其它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当审计委员会所议事项与委员存在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当回
避。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审计委员会与相关各部门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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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与公司有关部门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审计委员会
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制发会议通知等会务工作。
 公司财务、法律部门负责准备和提供会议所议事项所需的相关资料,负责与
有关部门(包括审计委员会在议事过程中聘请的公司有关专家或者社会专家、学
者及中介机构)的联络。
 公司财务、法律部门应当依据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制定为审计委员会提供服务
的相关工作制度和程序,报董事会备案。
 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有责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工作服务,为董事会办公室、财
务、法律部门的工作提供支持和配合。
                第六章 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
制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编号及召开的方式、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和缺席及委托出席情况;
     (三)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职务;
     (四)会议议题;
     (五)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的发言要点;
     (六)会议记录人姓名。
     出席会议的委员、列席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
字。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后,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根据会议研究讨论
情况制作审计委员会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除向董事会提交外,还应发送给审计委员会委员、董事会秘书及
有关部门和人员。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形成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授权委托书、委
员的书面意见以及其他会议材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按照公司有关档案管理制
度保存。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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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规则规定事宜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进行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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