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关于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致: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冠福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们出席公司 2023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
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我们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
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
的说明。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我们保证并承诺,其向本
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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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已于 2023 年 12 月 7 日在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上述公告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和现场会议登记办法、
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
席现场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以及网络投票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
序等事项,并按规定对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 年 12 月 22 日 14:30,
召开地点为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金砂路 83 号二楼会议室。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
间为 2023 年 12 月 22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的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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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律师已核查了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
委托书,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37 人,代表股份 51,844,40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9684%。通过网络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
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现场出席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 37
人,代表股份 51,844,40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968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之外,公
司全部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也参加了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公司董事会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资格。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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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
了计票、监票。
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
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下: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937,850,0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86%;反对 5,972,003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27% ;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5,790,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3231%;反
对 5,972,0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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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191%;弃权 8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78%。
易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荆州城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陈烈权先生、邓
海雄先生、汕头市金塑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和黄杰先生回避表决,
其所持有的股份数合计 760,367,547 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的情况下,
由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审议通过该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75,819,712 股,占参加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956%;反对 6,236,603 股,占参加会
议 的 无 关 联 关 系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3.3980 % ; 弃 权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4,12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1158%;反
对 6,236,6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295%;弃权 1,48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547%。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议案审议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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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
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的事项,均符合法律、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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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关于冠福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 涛/ 经办律师:熊 壮/
唐 凡/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