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玻股份: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3-12-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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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13         证券简称:北玻股份      公告编号:2023080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的行为,提高公司
重大决策的专业化水平,防范公司在战略和投资决策中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特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第二章 战略委员会的性质与作用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经董事会批准后成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的参谋机构,是公司就战略规划和投资管理等重大问 题进行
决策的议事机构。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应当对公司重大战略调整及投资策略进行合乎程序、充分而专 业化的
研究;应当对公司重大投资方案进行预审,对重大投资决策进行跟踪。
                 第三章 战略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八条 委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 名,并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及时根据上述第七至第九条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的委员,
视为未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视公司发展需要设立投资评审小组,负责战略委员会决策 事宜的
前期准备工作。投资评审小组组长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投资评审小组成员由非常设人
员和常设人员组成。
                第四章 战略委员会的职权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根据公司经营情况以及市场环境变化情况,定期对公司经营目标、中长期发展战略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交易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并向董事会报告;
  (六)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
支付。
                 第五章 战略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战略发展部门负责作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项目分析评估准备工作,并
根据需要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及形成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同时
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如有)。
                 第六章 战略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 1 次定期会议。战略委
员会委员提议时或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战略委员会于会议召开三天前以
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
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采用签署表决方式。
  第十八条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需在会议决议
上签名。战略委员会委员若与会议所议事项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该委员应当回避表决。
若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会议决议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间为十年。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并且该
决议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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