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富联: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3-12-23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与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的诚信度,进一
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
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
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二)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与认同;
 (三) 建立一个稳定、优质的投资者基础,树立公司良好的市场形象,获得长
期的市场支持;
 (四) 使广大投资者了解、认同、接受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以实
现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五) 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六) 提高公司透明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 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政府监管部门;
 (五) 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
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
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
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
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
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
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
资者关系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
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
  第十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
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
开的重大事件信息。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
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
行录音录像。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
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
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
征询意见。
  第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
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参与投资
者说明会的上市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
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
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
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 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
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 五)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
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
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提前征集
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
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
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
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
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
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
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为公司董事长;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主要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设立投
资者关系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
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
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
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三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职能部
门、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二十七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
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
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
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
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八条    公司必要时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
资者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
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工业富联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低。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