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楼新材: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3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2-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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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
合法、真实、及时、准确、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
范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
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
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报送深圳证
券交易所,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
  前款“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
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股票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新的顾客群和新
的供应商,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证券交易所其他规
定所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的信息披露行为: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
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漏公司内幕信息、建议他
人买卖公司股票,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的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
人员;
  (五)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相关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
明前述保证。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
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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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
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夸大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
句。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
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
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
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
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十条    公司董事应当及时关注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或传闻,相关报道或者传
闻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及时向
向有关方面了解情况,督促公司查明真实情况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必要时向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人员或机构,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项,主动配合公
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
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已披露的事项发
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可的其他情形,按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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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上市规则》披露或
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
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
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
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
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应当按照安排的时间
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
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具体原因
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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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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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
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
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予以披露。公
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审计。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
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审计:
  (一) 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
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 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
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一非标准
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提交下列文件:
  (一) 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出具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
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 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三)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出现上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属于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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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
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资料。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中说明导致否定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是否已经消除。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 或
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及时予以
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
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
修正公告,不得使用夸大、模糊或者误导性陈述,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与三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票根据《上市规则》相关规定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
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净利润和净资产。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
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
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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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
业 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
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项,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
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
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
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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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
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作出决议时;
 (二) 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 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
项发生并报告时;
 (四) 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
常波动时。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
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上市规则》和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
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上市规则》和本制度;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
重大事项虽未达到《上市规则》和本制度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上市规则》和本制度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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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
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
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
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
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本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三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认真提供基础资料,董事会秘书对
基础资料进行审查,组织相关工作;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由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召开前 10 日送达公
司董事和监事审阅;
  (二)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 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
  (五) 董事会秘书负责并责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进行定期报告的披露工
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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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应当立即报告董事长,
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
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管理
部门报告与本部门、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 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公司相关各方起草临时报告披露文稿,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
  (四) 对于需要提请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审批的重大事项,董事会秘
书及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相关议案,于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期限内送达公司董事、监事或股东审阅;
  (五) 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于需履行公司内部相应审
批程序的拟披露重大事项,由公司依法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按照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书面决议;
  (六) 经审核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签发,或于必要时由董事会秘书请示董
事长后予以签发。
  第三十七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
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
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
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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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
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
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财务部、其他
相关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公司下属公司应密切配合证券部,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
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能够及时进行。
  第四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 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三) 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
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
  (四) 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五)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
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六)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进展的,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
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者同业竞争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的,应当说明是否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等。
  公司无法与实际控制人取得联系,或者知悉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本条第
一款所述情形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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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
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公司披
露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制
度规定的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办理。
  第四十四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应将涉及子公司经
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通过各相关事业部或直接
向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就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发布临时公告后,相关信息披露
人还应当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持续报告已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
况,协助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
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
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与聘请的会计师、律师等外部知情人士订立保密协议或
制定严格的保密安排,确保相关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对外泄露。
  第五十条    公司应加强对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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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对内刊、网站、宣传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
料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制度,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
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
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公司未公开重
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
当依照《上市规则》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
露要求,可能导致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负荷行业监管要求或者公司
注册地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调整适用,但应当说明原因和替代
方案。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应当调整适用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执
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可以根据《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申
请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和复牌,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停牌和复牌。公司应当维护证券交易的连续性,谨慎申请停牌,不得以停牌代
替公司及有关各方在筹划重大事项过程中的信息保密义务,不得滥用停牌或者复牌
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等信息披
露的执行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时,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
内容个别或综合地等同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上述知情人均不得回答。证
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道中出现重大错
误,公司应要求其立即更正;拒不更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实行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
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口头)、有关当事人
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并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
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形式予以披露。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由其指定的记录员负责记
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五十八条    对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时,公司有权对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
以向其提出合理赔偿要求。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是指
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
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第六十条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公司关联人的界定,按照《上
市规则》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指定媒体,是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第六十二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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