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丰控股: 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12-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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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云霞路 187 号民生金融中心 8 层
电话:027-83828888   传真:027-83826988
邮编:430030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荣丰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委派本律师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出席公
司二○二三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司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荣丰控
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
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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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3 年 12 月 5 日,公司召
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 司 已 于 2023 年 12 月 6 日 在 《 证 券 时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了《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
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
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2 月 21 日 14 时 30 分在北京市西城区广
安门外大街 305 号八区 17 号楼商业二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
征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21 日 9:15
—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2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为 2023 年 12 月 18 日。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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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
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
名,为截至 2023 年 12 月 1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59,926,083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40.8099%。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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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审议的提案为:
用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
用累积投票制);
制)
     上述提案已于 2023 年 12 月 6 日在《证券时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
行了公告。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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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非独立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有的总表决权份数为 239,704,732 份,当选非独立董事所需要的最低表决权
份数为 29,963,092 份。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逐名表决选举了公司第十一届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
        获得的表决权份数 获得持股数低于 5%的股东的表决权份数   表决结果
王   征    59,926,483      400            当选
王焕新      59,926,083       0             当选
殷建军      59,926,083       0             当选
楚建忠      59,926,083       0             当选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有的总表决权份数为 179,778,549 份,当选独立董事所需要的最低表决权份数
为 29,963,092 份。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逐名表决选举了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
        获得的表决权份数 获得持股数低于 5%的股东的表决权份数   表决结果
刘长坤      59,926,083       0             当选
韩   梅    59,926,083       0             当选
朱   琨    59,926,083       0             当选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
的总表决权份数为 119,852,366 份,当选监事所需要的最低表决权份数为
代表出任的监事。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获得的表决权份数 获得持股数低于 5%的股东的表决权份数       表决结果
刘营权    59,926,083          0               当选
辛化岐    59,926,083          0               当选
  同意 59,926,0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1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本议案获得通过。
  同意 59,926,0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1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荣丰控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二○二三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答邦彪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 超                                 毛爱凤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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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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