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法人治理,改善公司董事会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
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为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
第二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议事规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在会议召
开前 3 日通过电子邮件或短信、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独立董事。经全体独立董事
一致同意,前述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发出上述会议通知时,应同步通知
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
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
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六条 通知应包括会议召开日期、地点、会议召开方式、拟审议事项和发
出通知的日期。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网络视频会议或电话会议的
方式召开。
第八条 下列事项经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
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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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的,需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讨论,经过半数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行使。
第十条 除本制度所列事项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并
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
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
当明确、清晰。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
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及审议事项;
(四)独立董事发言要点及表决意见;
(五)审议事项最终的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
件。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
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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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
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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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