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菲电气: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2-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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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设立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独
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及时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
职务。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
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所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
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
议召开前 5 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发出会议通知,紧急
情况下,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
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采用签署表决方式。
  第十五条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下列事项应当经
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出席会议的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并且该决议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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