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01 证券简称:海顺新材 公告编号:2023-078
债券代码:123183 债券简称:海顺转债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注册地址、英文名称、英文简称
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3 年 12 月 2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注册地址、英文名称、英文简称并修订
<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
监许可〔2023〕53 号)同意注册,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3 日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了 6,330,000 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为 6 年,并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
简称“海顺转债”,债券代码“123183”。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转股的起止日期为 2023 年 10 月 9 日至 2029 年 3 月 22 日。
自 2023 年 10 月 9 日至 2023 年 12 月 15 日期间,“海顺转债”
累计转股 165 股,增加后公司总股本由 193,531,505.00 股增加至
二、注册地址变更情况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发展规划的需要,公司拟将注册地址由
“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蔡家浜路 18 号”变更至“上海市松江区洞泾
镇莘砖公路 3456 弄”。
三、英文名称、英文简称变更情况
根据公司自身发展现状及未来战略规划,进一步提升公司品牌形
象,公司拟变更公司英文名称、英文简称,具体变更如下:
变更前的英文名称:Shanghai Haishun New Pharmaceutical
Packaging Co., Ltd.
英文简称:HAISHUN
变更后的英文名称:HySum Flexibles Global,Inc.
英文简称:HySum Flexibles
四、《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鉴于公司注册资本、注册地址、英文名称、英文简称变更,根据
《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
订。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对照表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 第二条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由上海海顺包装 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由上海海顺包装
材料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在上 材料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在上
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31011700257039 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91310000770943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 中文名称: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anghai Haishun New 英文名称:HySum Flexibles Glob
Pharmaceutical Packaging Co., Lt al, Inc.
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松江区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松江区
洞泾镇蔡家浜路 18 号 洞泾镇莘砖公路 3456 弄
邮政编码:201619 邮政编码:20160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9,35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9,35
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
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公司的股份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及其变动情况,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公司的股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公司的股
份;前述十二个月期限届满后,在任职 份;前述十二个月期限届满后,在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六个月
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 有的本公司
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 间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
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以下重大的购买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 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
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 换中涉及购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途事项;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持股计划;
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十六)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
(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 授权董 事会决定向特定对 象发行融资
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 总额不 超过人民币三亿元 且不超过最
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 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该授权在
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 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资权利等)等交易事项: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 上述股东 大会的职 权不得 通过授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 机构和个人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 润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 1 至 5 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
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
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 额中的较高
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
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除应当披露并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
过; 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
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
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
于按照前款规定履行股东 大会审议程
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前款第 3 项
或者第 5 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
可免于按照前款规定履行 股东大会审
议程序。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利润分配政策;
(十七)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单次
关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
值 5%以上,以及公司与关联方就同一
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 计金额在人
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
易协议,由董事会向股东 大会提交预
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十八)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 大会的职 权不得 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 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
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 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
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即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5 人)时;
本总额 1/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本总额 1/3 时;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限;
(二)提 交会议审 议的事 项和提 (二)提 交会议审 议的事 项和提
案;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号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应
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当向公 司年度股东大会提 交年度述职
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
有关情况。 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 的辞职导 致公司 董事会 如因董事 的辞职导 致公司 董事会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导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致公司 董事会或者其专门 委员会中独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 立董事 所占比例不符合法 律法规或者
事职务。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责。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 任除董事外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 任除董事外
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不 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关 实际控 制人不存在直接或 者间接利害
系的董事。 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
独立董事 人数不少 于董事 会成员 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的三分之一。 独立董事 人数不少 于董事 会成员
除非本节另有规定,独立董事应遵 的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
守本章第一节的规定。 人士。
除非本节另有规定,独立董事应遵
守本章第一节的规定。
第一百〇六条 独立董事应符合下 第一百〇七条 独立董事应符合下
列条件: 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
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二)具备本章程要求的独立性; 资格;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二)具有本章程要求的独立性;
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章程及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规则; 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 规则;
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工作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
经验; 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五)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 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依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
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要求,认真 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关注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受侵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害。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 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
司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公
司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5 家上市公司
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其有足够的时间
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
(六)公司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
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员
(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
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七)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
条件或者其他不适宜履行 独立董事职
责的情形,由此造成独立董事达不到章
程规定的人数时,公司应按照规定补足
独立董事人数;
(八)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
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
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 构所组织的
培训。
第一百〇七条 独立董事不得由下 第一百〇八条 独立董事不得由下
列人员担任: 列人员担任:
(一)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 会关系;
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女婿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 行股份 百分之一以上或者 是公司前十
姐妹等); 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 其配偶、父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母、子女;
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发行股 份百分之五以上的 股东或者在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 父母、子女;
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 员及其近亲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属; 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 母、子女;
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五)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 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 企业有重大
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
但不限 于提供服务的中介 机构的项目
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
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 款第四项 至第六 项中的公 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
括《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与公
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的董事会、监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的董事会、监
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 1%以上的股东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 份 1%以上的股东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
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独立董事 的提名人 在提名 前应当 独立董事 的提名人 在提名 前应当
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 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
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 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
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 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
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 立性发表意 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
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 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
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 观判断的关 被提名 人应当就其符合独 立性和担任
系发表公开声明。 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 立董事的 股东大 会召开 在选举独 立董事的 股东大 会召开
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 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
内容。 内容。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
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会应当 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会应当
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 有前款情 形或出 现本章 独立董事 有前款情 形或出 现本章
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该独立 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该独立
董事应当辞职,或董事会应提请股东大 董事应当辞职,或董事会应提请股东大
会免去该独立董事职务。独立董事在任 会免去该独立董事职务。独立董事在任
期届满前被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 期届满前被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
别事项予以披露。 别事项予以披露。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
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 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独立董 事的质疑或 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独立董 事的质疑或
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 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
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 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
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 议后及时召 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 议后及时召
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 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
以披露。 以披露。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 第一 百一十二 条 独立董事任期
满前可以提出辞职,并向董事会提交书 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并向董事会提交
面辞职报告,对任何和辞职有关或其认 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和辞职有关或其
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注意 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注
的情况进行说明。 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
因独立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独立 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董事的人数低于本章程的要求时,该独 如 因独立董 事辞职 导致公司 董事
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 下任独立董 会或者 其专门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所占
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的比例 低于法律法规或公 司章程规定
的最低要求,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
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
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上市公 司应当自独立董事 提出辞职之
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享有下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
列职权: 列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
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 公司具 体事项进行审计、 咨询或者核
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 查;
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 大会;
会计师事务所;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
大会; 利;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 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 独 立董事行 使前款 第一项至 第三
询机构; 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 半数同意。
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
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
独立董事 行使上述 权利应 取得全 正常行使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
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的同意。 况和理由。
如上述提 议未被采 纳或上 述权利
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
披露。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
责是: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一)提议聘请并更换会计师事务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
所; 项应当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审议:
其实施;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 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间的沟通;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露;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
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职 第一百三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
责是: 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一)研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并提出 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建议;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广泛收集合格的董事、总经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对董事候选人、总经理及其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 行审查并提 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出建议。
第一百三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 第一百三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的职责是: 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一)研究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
出建议;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监事、高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
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 一 百 七 十四 条 公 司 聘 用 取 得 第 一 百 七 十五 条 公 司 聘 用符 合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
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 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可以续聘。
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各条款序
号以及引用其他条款的序号也相应调整。
上述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为保证后续工作的
顺利开展,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负责处理与
本次章程修订的一切事宜。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拟变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英文名称、英文简称并修
订《公司章程》事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
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拟变更注册资
本、注册地址、英文名称、英文简称并修订《公司章程》的事项,并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其他事项说明及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拟变更事项将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最终核准结果为
准,上述变更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七、备查文件
见;
特此公告。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