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做到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事前
控制和预防、内部审计、专项审计、会计报表定期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
效监督,保证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尽量避免、减少董事会决策的风险,完善公司治
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
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部、外部审计
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成员三名,
全部由独立董事担任,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从委员会内的独立董事中选出,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
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
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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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
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
议组织等工作, 同时审计工作组在审计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审计监督权,依
法检查会计帐目及其相关资产,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监督和
评价,对公司的资金运作、资产利用情况及其他财务运作情况进行分析评价,保证
公司资产的真实和完整。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进行任何调查。调查时,可聘请独立
法律顾问或其他专业机构出具咨询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有责任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收集、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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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有关审计事宜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内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资产处置的基础资料;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各项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
关书面决议材料或建议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二)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三)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的恰当程度,是否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五)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六)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2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的地点和时间、 会议期
限、 会议议程及讨论事项以及发出通知的日期。会议通知可以以专人送达、传真、
电子邮件或挂号信件发出。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应委托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会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时方可举行,委员因故
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会议作出的
决议须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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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一般采用举手表决方式,重大事项采用投
票表决方式;临时会议可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人应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相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委
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
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上市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
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股票上市规则》及相
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修订本工作细则,并报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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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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