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3 年 12 月)
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治理,提高公司
的运行透明度,加强和规范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
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
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
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
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以实现公司整体利
益最大化和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外的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基本原则和对象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
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认为可以或应该向投资者公开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主要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上公布;
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性。
(二)股东大会
大会召开前披露各项议案;
地点和方式以便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
己的意愿进行表决,对各项议案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公司认真对待投资者在股
东大会上的提问,做出客观如实的答复;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三)公司网站
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
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并及时更新。
(四)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及上证 e 互动平台
交流工具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
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相关信息,对投资者提问给
予及时回复,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对于投资者提问较
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加以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线路畅通。
公告中进行披露,并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
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信息的情况应当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
系的交流活动。
(五)现场参观、座谈
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和座谈,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
便利;
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特定对象签署的《承诺书》及相关记录材料由证
券法律事务部保存;
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
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未经允许,现场参观活动禁止一切录像、拍照。
(六)业绩说明会、一对一沟通
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
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年度报告披露后,公司应当
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
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
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
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七)路演
红水平较低等情形,且上述情形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公司可以举行网上、
网下或其他形式的路演。
(八)投资者说明会
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
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
进行直播。
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5)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说明会的具体事项。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本次说明会的类型,披露说明会的具体事项;
(2)本次说明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3)参加说明会的机构及个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公司相关人员、机构投资
者、中介机构、媒体、相关监管机构、行业专家等;
(4)机构和个人以现场、网络或者电话方式参加本次说明会的方式;
(5)提前征集投资者问题的互动渠道;
(6)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九)邮寄资料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
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十)公司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
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多层次地与投资
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二条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
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
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
向其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
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四条 公司对非公开发行股票进行推介或者向特定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
究报告的,不得采用任何公开方式,且不得早于公司董事会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决议公告之日。推介过程中和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中不得使用公司尚未披露的重
大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公司监事会
对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
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证券法律事务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日常事务,负责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本制度的具体落实和实施。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
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
作。
第二十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
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第二十二条 公司证券法律事务部负责以适当方式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员工进行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
培训或学习;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以做专题培训。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
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
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
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附表一: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 □新闻发布会 □路演/反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电话通讯
□其他(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单位名称】:【人员姓名】
参与单位名称及人员
姓名
时间 【】年【】月【】日 【 : 】至【 : 】
【职务】:【姓名】
上市公司接待人员姓
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
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如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