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派科技: 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2-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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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3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
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
     《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
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一名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的自
        然人;
 (二) 董事会秘书应当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
        应用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四) 本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
        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
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二) 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 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 公司现任监事。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和联络;
 (二) 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三) 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
       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四) 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
       件和资料;
 (五) 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 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
       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
       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七) 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
       会议记录等;
 (八) 协助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
 (九) 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或者《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醒列席会议的
       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
       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
 第七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董事、董事会秘书需分别
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或董事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 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五) 董事会认为不宜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
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文档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公司应当在聘任
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
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职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有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事项
 第十四条 有关董事会事项:
 (一) 按规定筹备召开董事会;
 (二) 将董事会书面通知及会议资料于会议召开至少 10 日前以传真、电子
       邮件、专人送达及书面通知等各种迅捷方式或其他书面方式通知各
       位董事和监事;
 (三) 认真核查出席会议的代理人授权文件,确保授权真实、合法、有效;
 (四) 按要求做好董事会会议记录;
 (五) 认真管理和保存董事会文件、会议记录,并装订成册建立档案。
 第十五条 有关股东大会事项:
 (一) 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公司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二) 按通知日期召开股东大会;
 (三) 认真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授权文件,确保授权真实、
       合法、有效;
  (四) 按要求做好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五) 认真管理保存公司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并装订成册建立
     档案。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为公司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或建议。
  第十七条 认真执行请、销假制度。
  第十八条 每年进行一次工作总结,并写出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一)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
     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秘书等
     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
     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二) 独立董事对于其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
     关人员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三)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
     定董事会秘书或其他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四)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
     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
     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此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以下”、“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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