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经公司十届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
监督,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
员会”),作为负责公司内、外部的审计、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
构。
第二条 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
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
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
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人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其中至少应有
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
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
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
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
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
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有关规定补足委员
人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
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
十日内完成补选。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
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公司法》、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
计委员会委员。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法
务内审部。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向委员会提供资料、筹备委员会会
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
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
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
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
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
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
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
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
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
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
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
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查决定。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
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会议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
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
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
于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紧急情况下,审
计委员会会议应不晚于会议召开前一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
通知。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
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并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审计委员会会议文件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全体委员及相关与
会人员。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
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
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
换。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
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
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二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
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审计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
决权。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召集人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
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
须予以回避。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如审计委
员会会议以传真等方式做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表决。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
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
公司档案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为十年。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如有)
;
(四)委员发言要点(如有);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
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
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对本规则进行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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