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信股份: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2-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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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经公司十届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
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
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及构架,制定薪酬标准,
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薪酬方案,负责董事和高管人员的绩效评
价。
  第三条 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行制定薪酬。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应当依据国内、国际同行业薪酬水平,并参照人力资源部门
提供的薪酬水平提出薪酬方案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人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
过半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和召集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产生。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
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
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
职责。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
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如有委员因辞职或
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
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资格和义务应遵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
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并执行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筹备、组织和决
议落实等日常事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十一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
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采取个人申报与审计相结合的方式监督管理,对于违规发放和领取薪
酬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权要求其上缴违规所得并报董事会予以谴
责。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协调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向薪
酬及考核委员会提供以下书面材料,以供其决策: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董事及高管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
情况;
  (四)董事及高管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
况;
  (五)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
依据。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如
下:
  (一)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
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管
人员进行绩效评价,形成综合评价报告并签署书面意见;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五章 议事细则
  第十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
当不迟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紧
急情况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不晚于召开前一日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
委员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委员未出席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亦未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建议
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
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
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八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
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
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并签名
确认,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表决后需委员签名确认。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
但非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
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
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记载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的姓名;
  (二)出席会议的委员姓名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代理
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包括赞成、反对、弃权的票数)。
  会议记录、会议的资料等书面文件、电子文档作为公司档案由公
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在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对本规则进行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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