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中国·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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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
关于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致: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赛象科技”或“公司”)的委托,就赛象科技实际控制人增持
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的有关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
见。
对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事实为基础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及经办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赛象科技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文件及
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专项核查意见的依据。
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
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
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赛象科技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予
以引述。
资料、文件或出具的相关确认、说明或承诺,均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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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
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
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随其他书面材料一同公告。
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张建浩,男,中国国籍,公民身份证号码:120101************,为公司实
际控制人。
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等,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张建浩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以下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
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张建浩具备实施本次
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的相关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前,张建浩直接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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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公司股份 27,55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68%。天津赛象创业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持有公司股份 189,23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2.15%。张建浩及其一致行
动人天津赛象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计持有公司 216,780,000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36.83%。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3 年 6 月 28 日至 2023
年 7 月 4 日期间,张建浩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合计 1,880,800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0.32%。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完成后,张建浩直接持有
公司股份 29,430,8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0%。张建浩及其一致行动人天津赛
象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计持有公司 218,660,8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37.1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相关投资者在一个
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的,自上述事
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 12 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 2%的股份的,可
以免于发出要约。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前,张建浩及其一致行动
人天津赛象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计持有公司 36.83%的股份,拥有权益的股
份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
且该事实发生已持续超过一年。本次增持完成后,
张建浩及其一致行动人天津赛象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最近 12 个月内合计增
持的股份数量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0.32%,未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增
持人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四、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人增持公司股份暨权益变动超过 1%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26),公告了公
司实际控制人张建浩自 2023 年 6 月 28 日至 2023 年 7 月 4 日期间,通过集中竞
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合计 1,880,8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32%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按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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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法》和《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
已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
规定;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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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
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高振雄
负责人:
武江涛
经办律师:
刘扬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