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传媒: 中原传媒创新研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之星 2023-12-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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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原大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创新研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经公司 2023 年 12 月 21 日召开的九届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原出版传媒集团党委创新研发战略部署,
规范出版融合发展(郑州)重点实验室、数字出版应用智能部署重点
实验室两个国家重点实验室(简称“重点实验室”),以及中原大地
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系统科研项目的创新研发经费投
入、使用,明确资金支出审批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公司
章程》《河南省省级创新研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河南省省级宣传
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财务支出管
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创新研发专项资金是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
研究决定,由公司每年安排 1000 万元人民币(下同)作为创新研发
类项目专项经费,根据项目性质或类别进行分配,重点支持重点实验
室科研,支持承担项目的主体单位开展基于河南元素的内容资源挖掘
开发和产品研发,赋能产业转型升级、融合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原则、专款专用原
则、预算控制原则;由公司和项目承担单位分级管理、专账核算,切
实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职责:
  (一)公司创新研发事业部会同财务部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指导项目承担单位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实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和组织实施绩效评价;项目承担单位具体承担项目研发经费建章立制
和收入支出管理等工作。
  (二)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是专项资金使用的直
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责任。
  (三)公司财务部、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对专项资金支出手
续的合法性、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承担责任。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不得挤占、挪用、截留,不得用于支付各种
罚款、捐赠、赞助、股权投资等,不得用于国家和省级及地方各级规
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二章   资金支持方向和开支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主要聚焦出版内容资源数字化、线
上线下融合传播、智慧教育平台建设、沉浸式应用场景打造、研学文
旅服务、版权智库建设等项目领域,鼓励创新内容建设、重大技术研
发、科技赋能基础条件建设等。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直接费用支出。
  (一)创新内容建设研发费:指项目内容创意策划、多元形态
呈现、科技赋能所涉及的设计费、物料生产编制费、宣传推广应用和
服务管理等支出费用。
  (二)创新平台建设或重大技术研发费:指项目技术引进费、
技术开发费、技术示范应用费、科技服务活动费、开展孵化服务活动
等支出费用。
  (三)科技赋能基础条件建设等支出费:指设计费、材料费、
劳务费、水电动力费、购置费以及与其相关的运输、安装调试、运行
维护等费用。
  (四)设备费:指项目实施购置专项设备和设备耗材、对现有
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租赁费用
等。
     (五)业务费:指项目实施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
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出版
/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
     (六)劳务费:指项目实施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
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
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省内科研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水平或结合市场情况,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项
目承担单位须提前将劳务人员名单、费用标准报公司人力资本创新部
备案,支出时须经公司人力资本创新部签署意见。
     (七)委外开发费:指根据合同要求,项目实施支付给受托单
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的费用。
     (八)其他支出:指项目实施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成
本支出。
     第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发提供的房
屋占用和日常水电气暖费、物业费、空调费、维修费、办公用品、办
公室设备购置费等,仍按原渠道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采购活动达到招标条件的,应
严格按照招标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公司要求上报项目立项申请,同时
上报项目研发经费预算及来源,公司创新研发事业部会同财务部审核
后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项目立项、专项资金支持金额以及支
持方式。
  第十一条   项目专项资金可采用事前资助、后补助、以奖代补
等支持方式。项目立项后,根据项目研发经费预算,按需求等因素可
拨付一定比例或定额启动经费,并按项目进展情况拨付后续专项资金,
或在取得预期成果并按规定程序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给予一次性后
补助或一定奖补支持。
  第十二条   额度 50 万元以上的创新研发项目须编制预算,项目
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构成,履行预算审核机制;额度 50 万元
以下的实行经费包干制,项目承担单位审定资金使用方案后报公司创
新研发事业部备案。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编制项目
财务收支决算,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后报公司创新研发事业部备案。
  第十三条   同一项目已获得省级及以上财政资金支持的,严禁重
复或变相重复申请公司创新研发专项资金立项支持。已承担科研项目
逾期尚未结项或验收的,不得申请新的项目经费。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公司下达的专项资金使用范
围专款专用,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内容和资金用途。项目在研期间,年
度剩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结转期不超过两年。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时间节点报送项目资金使用和绩
效目标完成情况,公司创新研发事业部会同财务部、纪检监察审计部
等对未实现绩效目标的项目提出资金调整建议或收回,以提高资金使
用效益,加强风险管控。
  第十六条   项目结项实行综合绩效评价。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
项目实施期满 3 个月之内提出结项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理账目和资产,
如实编制报送项目结项申请。
     第十七条   公司创新研发事业部收到结项申请后,于六个月内
组织完成对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项目专项资金在
审计。
     第十八条   强化项目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
作为调整优化专项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分配与绩
效评价结果挂钩机制。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项目,适当加大资金支
持力度;对实际执行效果与预期效益目标差距较大,或绩效评价结果
较差的,相应扣减直至取消以后年度资金额度。
     第十九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结项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资金;
     (二)未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资金;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自筹资金不到位;
     (八)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
     (九)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完成后,由公
司财务部按照综合评价结果拨付剩余补助资金,或后补助、奖励资金
等。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建立创新研发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监督检查
机制,公司纪检监察审计部全程监督专项资金过程管理。项目承担单
位应当按照规定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资金使用等
情况,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违反本办法及其他相关出版管理规
定的,公司视情况给予批评、通报、向有关部门提出追究责任人责任
的建议。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承担创新研发项目工作的下
属单位。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创新研发事业部会同财务部根据国
家、我省有关规定对相关条款实施动态调整并负责解释,由公司董事
会适时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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