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 券 代 码:000719 证 券 简 称:中原传媒 公 告 编 号:2023-043 号
中原大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本 公 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 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维护公司
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中原大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的《公司章程》已经公司 2023 年 12 月 21 日召开的九
届四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如下: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 一百一十条 公司实行 第 一 百 一十条 公司实行
独立董事制度,公司根据中国证 独立董事制度,公司根据中国证监
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 理办法》的要求设立独立董事。
要求设立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 有 三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
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 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
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 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
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 权益不受损害。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 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 (一)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
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 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
人的影响。 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一)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 人 不 存 在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利 害 关
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系 , 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 (二)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
系的董事。 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
(二)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 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股东负有诚实与勤勉义务。独立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董事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
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 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
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 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独 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
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 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 合法权益。公司独立董事原则上最
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多在三 家 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
的影响。公司独立董事原则上最 董事,并确保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
多 在 五 家 上 市 公 司 兼 任 独 立 董 力有效履行职责。
事,并确保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 (三)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
力有效履行职责。 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
(三)公司聘任适当人员担任 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独立董
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 事达不到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时,
公
计专业人员。 司应按照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四)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 (四)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
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 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独立 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
董事达不到章程规定的人数时, 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公司应按照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
数。
(五)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
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
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 一 百 一 十一条 独立董 第 一 百 一 十一 条 独立董
事任职资格除满足本章程规定的 事任职资格除满足本章程规定的
董事任职条件外还必须具有以下 董事任职条件外还必须具有以下
条件: 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
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 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事的资格; 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 (二)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
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 独立性要求;
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 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 则;
规、章程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 董事职责所必须的法律、会计或
济或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须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
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 一 百 一 十二条 独立董 第 一 百 一 十二 条 独 立董
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
(一)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 得担任独立董事:
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 (一)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
会关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 主要社会关系;
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 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
其直系亲属;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
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 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
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 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 其配偶、父母、子女;
员;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六) 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
程 规 定 不 得 担 任 公 司 董 事 的 人 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
员; 在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七)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他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
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
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
务 的 中 介 机 构 的项目组全体人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
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
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
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
的其他人员;
前 款 第 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
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
定 未 与 公 司 构 成关联关系的企
业。
独 立 董 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
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
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
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
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 一 百 一 十三条 公司董 第 一 百 一 十三 条 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 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
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
依 法 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
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 一 款 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
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
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
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
人。
第 一 百 一 十四条 独立董 第 一 百 一 十四 条 独立董
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 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
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在提名时 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
应当同时提交被提名人的职业、 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基本情况 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资料,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 有 无 重 大 失 信 等 不 良 记 录 等 情
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 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
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
发表公开声明。 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公开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 会 声明。
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
布上述内容。
第 一 百 一 十五条 在选举 第 一 百 一 十五 条 公司董
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 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
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 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
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其公司所 的审查意见。
在地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 司 应 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
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 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本章程第
书面意见。 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
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 被 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
提名人,可作为董事候选人,但不 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
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 准确、完整。
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 深 圳 证 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
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
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 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
说明。 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
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
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 一 百 一 十七条 独立董 第 一 百 一 十七 条 独立董
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 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
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 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
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
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 一 百 一 十八条 独立董 第 一 百 一 十八 条 独立董
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
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 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
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 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
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公司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 事 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
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 注事项予以披露。
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 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
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定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 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
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 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
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 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
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
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
完成补选。
第 一 百 一 十九条 独立董 第 一 百 一 十九 条 独立董
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
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 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
以撤换。 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 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
中 规 定 的 不 得 担 任 董 事 的 情 形 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 独 立 董 事不符合本章程第一
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上市公司 百一十一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
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 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
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
开的声明。 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 立 董 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
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
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定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
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
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
内完成补选。
第 一 百 二 十条 独立董事 第 一 百 二 十条 独立董事
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 应当亲 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
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
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
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 董事代为出席。
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 独 立 董 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情况进行说明。 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
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
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
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
事职务。
第 一 百 二 十一条 独立董 第 一 百 二 十一 条 独立董
事除应当具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 事履行下列职责:
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 (一)参 与 董 事 会 决策 并 对
以下特别职权: 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一)公司与关联人达成总额 (二)对法律、行政法规、中
高于三百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净 国证监会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的公
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 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
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 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报 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二)提议召开董事会; (三)对 公 司 经 营 发展 提 供
股东大会; 会决策水平;
(四)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聘会计师事务所; 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 责。
和咨询机构;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
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权利应 取
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的
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
权利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
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 一 百 二 十二条 独立董 第一百二十二条 独立董
事应当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或股 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
(一)提名、任免董事; 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 者核查;
员;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股东大会;
员的薪酬;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
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 东权利;
发生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或高于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
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 小 股 东 权 益 的 事 项 发 表 独 立 意
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 见;
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他职权。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
项; 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事项。 独 立 董 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
独立董事可以就上述事项 发 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
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 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
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 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 的
事项,公司应将独立董事的意见
予以公告。独立董事的意见出现
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
将各独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
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事项;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
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 批准。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
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者经股 董事审议同意,
或者经股东大会批
东大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 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大会批准,公司不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不对外提供担保,
且必须符合
且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下列要求:
...... ......
第 一 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
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 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
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 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 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委员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 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
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 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 士担任召集人。
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 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审计机构;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制度及其实施;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 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审计之间的沟通;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 (一)披 露 财务会计报告及
及其披露;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制评价报告;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二)聘 用 或者解聘承办公
(一)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 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三)聘 任 或者解聘公司财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 务负责人;
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因 会 计准则变更以外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 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责是: 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一)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 他事项。
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
议;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选择标准和程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
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机构或相关专家为其决策提供专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各 (二)聘 任 或者解聘高级管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 理人员;
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查决定。 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各专门委员会的相关工作制 他事项。
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
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 就 下 列 事 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董 事 、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
(二)制 定 或者变更股权激
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
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 事 、高级管理人员
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
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或相关专家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各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
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
查决定。
各专门委员会的相关工作制
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
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在公司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在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
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
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五条 高级管 第一百六十五条 高级管
理 人 员 执 行 公 司 职 务 时 违 反 法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
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
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第 一 百七十一条 监 事应 第 一 百 七十一条 监事应
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在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在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 送并 披 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
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 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
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 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送并披露季度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 季度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定进行编制。 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利润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利润
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形式、利润 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形式、利润
分配审议程序及利润分配调整程 分配审议程序及利润分配调整程
序 序
...... ......
(5)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5)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元。 500万元。
公司因发生本条规定的重大 公司因发生本条规定的重大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情况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情况
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 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
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 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
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 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
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 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后提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 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
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 媒体上予以披露。
以披露。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
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 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
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 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
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 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
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 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
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 案。
案。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 程序:
程序: 在公司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
在公司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 配条件时,公司经理层应当根据公
配条件时,公司经理层应当根据 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制
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和市场环 订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
境,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 由公司经理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
配方案由公司经理层拟定后提交 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 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
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 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
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 会审议。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
股东大会审议。审议利润分配方 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 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
方式。 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
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 过。
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订的利
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 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
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 意见。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订的利 公司披露利润分配方案的董
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 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监事会审
意见。 核意见。
公司披露利润分配方案的董 ......
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四)利润分配调整程序:
意见和监事会审核意见。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
...... 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
(四)利润分配调整程序: 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 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
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 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
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 政策进行调整。
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
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 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
政策进行调整。 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后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 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
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 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
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 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
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 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
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 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
网络投票方式。 关规定。监事会应当发表审核意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 见。
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
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独立董事、监事会应
当分别发表独立意见和审核意
见。
第十三章 特别事项
第 二 百二十八条 根 据中
国证监会《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 整章删除
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 的 指 导 意
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公
司承诺:
(一)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
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
续交易;
(二)不对公司章程中的前
款规定作任何修改。
注:1.如涉及整章(条)删除或增加的,原先条款序号自动顺延;2.公司章程中
除表示注册资本、股数、金额的数字外,其他涉及阿拉伯数字的调整为汉字表述。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上述事
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将在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中原大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