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尼机电: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 12月

证券之星 2023-12-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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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二○二三年十二月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证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
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
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的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本制度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七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且不低于
三人。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
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召集人。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但不包括担任独立董事)及其
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
人员;
     (六)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主要负责人;
     (七)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
章程》等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
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
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
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
容,同时应当在公告中表明有关独立董事的议案以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为前提。
  第十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
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
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
候选人是否被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对于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
举为独立董事,并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延期召开或者
取消股东大会,或者取消股东大会相关提案。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 6 年的,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
事职务。
  第十四条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不符合独
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应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独立董事
职务。未提出辞职的,公司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按规定解除
其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
及本制度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
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
不符合《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或者本制度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
生效。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所列公司与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
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和
第二十二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
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
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
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
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
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
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
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
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五条   当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十九
条所列事项,应当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
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部
门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
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
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
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
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
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列事项进行
审议和行使制度第十七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
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六章   独立董事履职保障
  第二十九条   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
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
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
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
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三十条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
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
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
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
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
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
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
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
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
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者持有股份不足
   百分之五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三)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
   (四)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
   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
或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或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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