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洋新材(上
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天洋新材(上海)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对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支付现金购买德法瑞 20.22%股权及签订股权转让书的独立意见
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限合伙)、广西柳州保碧赋能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公司及公司子公
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联关系。
保碧赋能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的《江苏德法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
司股权转让协议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具备可行性
和可操作性。
简称“北方亚事评估”)对标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天洋新材(上海)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收购涉及的江苏德法瑞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
值评估报告》(北方亚事评报字[2023]第 01-1076 号)。本次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
评估机构北方亚事评估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北方亚事评估及经办评
估师与公司、公司子公司及其股东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除专业收费外的现
实的和预期的利害关系,具有独立性。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支付现金购买德法瑞20.22%股权的方案。
特此意见。(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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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海松 王晓雪 黄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