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港集团: 上港集团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进展公告

证券之星 2023-12-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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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18          证券简称:上港集团             编号:临 2023-041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港集团”或“公司”)
分别于 2023 年 5 月 25 日、2023 年 6 月 20 日、2023 年 11 月 20 日召开了第三届
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和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公司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相关议案,现将公司对外提供委托贷款事项
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向晋江太平洋港口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
江太平洋”)提供委托贷款进展情况。
   (一)委托贷款概述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5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上港集团关于 2023 年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及下属控股
子公司在 2023 年以自有资金通过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的方式向晋江太平洋提
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45 亿元的委托贷款,委托贷款期限最长自提款日后不超
过 12 个月,委托贷款利率参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并经双方协商确定,提供委托
贷款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提款有效期在 2023 年内有效。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6 日披露的《上港集团关于 2023 年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
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12)。
   (二)委托贷款进展情况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上海浦东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东
公司”)与借款人晋江太平洋签署了《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浦东公司于 2023 年
   委托人(甲方):上海浦东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受托人(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借款人(丙方):晋江太平洋港口发展有限公司
用途、违反了本合同任何声明承诺或义务性条款等,甲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本合
同项下委托贷款、宣告已发放委托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丙方立即偿还委托贷款本
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救济措施,甲方有权委托乙方从
丙方在招商银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款项以清偿丙方所欠委托贷款债务。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通过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本次委托贷款发放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3.45 亿
元额度内,已为晋江太平洋发放了委托贷款 2.4 亿元。
  二、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向丹马士环球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丹马士物流”)提供委托贷款进展情况。
  (一)委托贷款概述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5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上港集团关于 2023 年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于 2023 年 6 月 20 日召开了
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同意
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在 2023 年以自有资金通过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的方式
向丹马士物流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47 亿元的委托贷款,委托贷款期限最长
自提款日后不超过 12 个月,委托贷款利率参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并经双方协商
确定,提供委托贷款额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提款有效期在 2023 年内
有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5 月 26 日、5 月 30 日、6 月 21 日披露
的《上港集团关于 2023 年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23-012)、
《上港集团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上港集团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17)。
  (二)委托贷款进展情况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上海沪东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沪东公司”)
与借款人丹马士物流签署了《委托贷款合同》,沪东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0 日向
丹马士物流发放了人民币 1.47 亿元的委托贷款。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借款人(甲方):丹马士环球物流(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贷款人(乙方):上海沪东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代理人(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一支行
备足当期应付之款项并自行转款还贷(丙方也有权从该账户上划款还贷),或者
从其他账户上转款用于还贷。
                       (1)甲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
约定,
  (2)乙方认为可能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形。乙方可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救济
措施:
  (1)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通知丙方暂停发放尚未划付的贷款;
(3)按本合同约定收取罚息(如有);
                 (4)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全部立即
到期,要求甲方立即清偿;(5)法律许可的其他救济措施。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通过向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三、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向盐田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
田码头”)提供委托贷款进展情况。
  (一)委托贷款概述
  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0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上港集团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下属
控股子公司上海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箱公司”)在 2023 年以
自有资金通过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的方式向盐田码头提供委托贷款金额不超
过人民币 2.25 亿元,委托贷款期限最长自提款日后不超过 12 个月,委托贷款利
率为 2.3%,提供委托贷款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提款有效期在 2023 年
内有效。
  (二)委托贷款进展情况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集箱公司与借款人盐田码头签署了《委托贷款借款合
同》,集箱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0 日向盐田码头发放了人民币 2.25 亿元的委托
贷款。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委托人(甲方):上海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受托人(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借款人(丙方):盐田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用途、违反了本合同任何声明承诺或义务性条款等,甲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本合
同项下委托贷款、宣告已发放委托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丙方立即偿还委托贷款本
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救济措施,甲方有权委托乙方从
丙方在招商银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款项以清偿丙方所欠委托贷款债务。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通过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四、累计提供委托贷款金额及逾期金额
  本次提供委托贷款后,公司对外提供委托贷款总余额为人民币 1.25 亿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1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委托贷款总
余额为人民币 21.56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92%;不存在逾期
未收回金额情况。
  特此公告。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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