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矿业: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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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独董管理办法》)、
                               《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依照董事会决议,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
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
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及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
通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两名委员为公司独立董事,委员中一名独立董事
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
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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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人士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
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
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
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
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除非出现《公司法》、
           《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
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
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
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委员的辞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
中关于董事或独立董事辞职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在六十
日内增补新的委员。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
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审
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证券部负责协调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
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审计部工
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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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
审计委员会;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及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
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
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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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
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
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工作。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
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
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
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
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
事务所指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
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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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材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签署意见,并将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与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内控制度是否得到有效落实;
  (四)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五)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章 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属正式会议的,于会议召
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时,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属临时会议的,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全体委员一致同意豁免通知期限的除外。会议由主任委员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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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代履行职务或者由半数
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代履行职务。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
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
  公司审计部负责发出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会议期限;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会议通知的日期。发出的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审计委员会会议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临时会议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或其
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
日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审计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
表决权,委托两人或两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主持
人。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委托人姓名;被委托人姓名;代理委托事
项;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
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授权委托的期限;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
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对每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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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审计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应注意保持会
议秩序。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
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
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
  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包括视频、电话、通信、传真等方式)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
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委员会委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委员会决议作任何
修改或变更。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
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
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
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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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
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审议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
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如有)、表决票、
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书面文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
司存续期间,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的日期、地
点和召集人姓名;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会
议议程;委员发言要点;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其他应当在会
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独
董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修改,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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