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临运业: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3-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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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
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
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
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委员中至少
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担任。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
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
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第三至第五条之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委员连续两次未能
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
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相关董事依法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并投票
的,其投票无效。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审计部,审计部负责日常工
作联络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
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如下
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
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
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
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
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
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
部门没有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
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
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公司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在审计委员的协调组织下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
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所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
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
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
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
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
限限制。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前以专人送达、传真、邮寄等方式通知全体委
员,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
员主持。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出
席会议的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与参会委员关联事项时,该委员应回避表
决,相关决议由其余两位委员同意即视作通过。委员回避表决后,审计委员会
参与会议表决的委员人数不足半数时,应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
采取现场会议、现场和远程视频相结合或通讯表决等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有关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审计部负责人应当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及其表决情况,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并且该等议案、决议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须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中“以上”、“至少”均包括本数,“过半数”
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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