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临运业: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2023年12月)》

证券之星 2023-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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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法人治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
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和通知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公司不定期召
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提供相关资料
和信息。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独立董事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
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现场会议、视频会议或通讯表决等方式召开;
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若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独立董
事在专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专门会议并同意专门会议决议内容。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
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
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讨论事项记录如下事项:
 (一)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
容等;
 (三)所讨论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
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明确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
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
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三条   专门会议所作决议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会议进行表决时,每名独立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专门会议进行表决时,可采
取书面表决、举手表决、传真或电子邮件投票等方式。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独立
意见应当在会 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
条件。公司应 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
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
件和人员支持,指定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
责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
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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