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能源: 湖北能源关于收到湖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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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83     证券简称:湖北能源     公告编号:2023-105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湖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湖北能源)于近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出
具的《关于对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朱承军、王军涛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59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现将有
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
    《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经查,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
规事实:
   一是 2022 年季报和半年报披露不准确。2023 年 4 月 28 日,公
司披露的《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显示,因间接控股子公司陕煤
华中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中煤炭销售公司)2022 年修订
了水运煤业务交易合同有关条款,在煤炭商品交易过程中对商品控制
权减弱,不再承担存货毁损风险主要责任,不符合采用总额法确认收
入的条件。公司将华中煤炭销售公司 2022 年水运煤相关收入确认方
法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对前期会计差错事项进行更正,其中调减
年半年度营业收入 30.22 亿元,变动幅度为 22.14%;调减 2022 年三
季度营业收入 37.97 亿元,变动幅度为 18.77%。
   二是 2021 年年报收入成本披露不准确。2021 年华中煤炭销售公
司对关联方的煤炭贸易业务应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但部分业务采用
了总额法确认收入,导致 2021 年年报多计收入和成本 2.99 亿元。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朱承军作为公司董事长、王军涛作
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兼总会计师,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
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朱承军、王军涛采取出具警
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按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
相关责任人应当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
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
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调整,是基于谨慎性原则,不影响相关期间公司利润总额、净利润和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影响合并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
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1.32%、1.46%,占比较低,对公司影响较小,且
不影响公司当期利润总额、净利润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不影响合并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
以此为鉴,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学习,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避免
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推动公司健康、
稳定、高质量发展。
  本次收到警示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敬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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