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源电力: 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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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致: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家能源集团长
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
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
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
事项所作的说明。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我们保证并承诺,
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
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
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
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同公
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集,且已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
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发布关于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公告,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程、出席
会议对象、现场会议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
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等事项。且上述
公告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并按规定对所有议案的内容进
行了披露。召集人在发出上述会议通知后,未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
议案进行修改,也未增加新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12 月 20 日(星
期三)下午 2:50 如期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和内容与公告一致。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2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1 人,代表
股份 1,915,888,001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6857%。其
中: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 人,代表
股份 1,906,982,797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361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0
人,代表股份 60,070,27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1849%。其中:通过
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51,165,067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本所律师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供的身份
证明、持股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提供的 2023 年 12 月 13 日下午收市时公司的
                                《股东名册》
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进行了核对,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7
人,代表股份 8,905,204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3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7 人,代表股份 8,905,204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3239%。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
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
  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进行了
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915,681,0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2%;反对 207,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9,863,2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54%;反对 207,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服务协议〉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方控股股东国家能源投资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1,855,817,730 股)不计入
本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同意 59,863,2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6554%;反对 207,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9,863,2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54%;反对 207,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915,681,0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2%;反对 207,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9,863,2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54%;反对 207,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同意 1,915,681,0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2%;反对 207,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9,863,2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54%;反对 207,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
  候选人:刘晋冀,同意股份数 1,915,679,0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1%,以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50%当选。
  候选人:李海滨,同意股份数 1,915,679,0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1%,以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50%当选。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候选人:刘晋冀,同意股份数 59,861,3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6521%。
  候选人:李海滨,同意股份数 59,861,2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6521%。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得了通过。在审议
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
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经
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
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
签字盖章页)
                      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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