佩蒂股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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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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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非独立董事)及中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是
      指《公司章程》规定的由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或称总裁,下同)、副总
      经理(或称副总裁,下同)、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及经
      董事会聘任和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制订公司董事及中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
      责制订、审查公司董事及中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和方案,对董事会负
      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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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以公司人力 资源部作
      为牵头单位,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工作组成员无须是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
      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
      披露。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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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含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的薪酬
       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不含兼任董事的)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经董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应当每年对董事和中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的决策程
       序是否符合规定、确定依据是否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年
       度报告中关于董事和中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披露内容是否和实际 情况一致
       等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核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
       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和董事会秘书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 工作,提
       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情况的汇报;
 (五)   提供按公司业绩拟定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   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 报酬
       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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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召集人于收
       到提议后十天内召集临时会议。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一名独立
       董事委员主持。召集人应至少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以传
       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并原则上应当不迟
       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委员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
       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召集人提出延期召开会 议或者延
       期审议该事项,召集人应当予以采纳。
       如遇紧急事项须马上召开会议的,可以以口头、电话、邮件、通讯服务应
       用程序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召集人应在通知时作出具体说明,并取
       得全体委员的同意。
       会议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二日内
       未收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以记名
       投票方式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
       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 员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
       他方式召开。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现场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通讯会议
       采取通讯方式表决。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 会议并同
       意会议的决议以及记录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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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审议与董事、中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有关的事项时,委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被视为有利害关系,其应当提前向委员会申请回避:
  (一)   委员本人被建议考核的;
  (二)   委员的近亲属被建议考核的;
  (三)   其他可能影响委员做出客观公正判断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出现本细则第二十一条情形的,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审议该事项 是实行回
        避表决制度,具体回避表决制度如下:
  (一)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其他委员亦有权要求其回避;
  (二)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不得参与讨论获表决回避的议题,应暂时离开会场或以
        其他方式回避;
  (三)   如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因存在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而无法就拟决 议事 项通
        过决议的,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应做出将该决议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决议,并
        及时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应在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决议中说明 位于 委员
        会对该议案的审议情况并应记载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该议案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备案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十年。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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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规如出现未尽事宜,或者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不一致、产生冲突的,以法律、法
        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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