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针对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事项,在仔细审阅文件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意见
经审查,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意见
经审查,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能确保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
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建立股东与
激励对象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
三、关于《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意见
经审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
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
《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
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
审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对激励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
发展,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期权激励计
划,且列入本次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
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