坤恒顺维: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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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1-26 楼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
           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过程进行
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并愿依法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定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12 月 5 日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
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董事会已在
                                               法律意见书
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时间(含网络投票时间)
及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议案、会议登记
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于拟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办公地址、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
登记的议案》,同日,公司控股股东张吉林先生向公司提交《关于提请增加成都
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请将
上述议案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2023 年
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部分提案并
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2 月 20 日(星期三)下午 14:00 在
成都市高新区康强二路 388 号 2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
会议通知内容。公司董事长张吉林先生主持会议。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2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决权股份 32,025,8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13%。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
的网络投票数据和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 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 3,652,3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5%。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与会人员签署的《签
到表》及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2023 年 12 月 15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
验证。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之本所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
师进行了计票和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通过了董事会提出的议案,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
下:
  (1) 议案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678,18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652,3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2) 议案二:
         《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办公地址、经营范围及修订<公
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678,18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
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由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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