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制度
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
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
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
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决策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人数应占总人数的二
分之一以上。
第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
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
小组组长,并可另设副组长 1-2 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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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决策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主任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战略决策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战略决策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战略决策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战略决策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战略决策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会其他成员(限独
立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十一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本工作制度规定按时出席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
见,并行使投票权;
(二)提出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获得所需的报告、
文件和资料;
(四)充分了解战略决策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五)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六)本工作制度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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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决策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决策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
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决策委员会提交正式提
案。
第十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
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十天通知全体
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
持。
第十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到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
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战略决策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委员会会议记录、决议等相关会议资料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不少于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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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第二十一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条例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与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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