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独立意见(更正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广东赛微
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广东赛
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公司全
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审慎客观的立场,对第一届董事
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证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
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
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
法》
《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证
券法》
《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激励
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条件、授
予价格、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或安排。
综上,我们认为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核心人才
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
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的
条件。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研发产业化指标考核、个人
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选取研发产业化指标作为公司层面考核指标,该指标指的是自项目研发
成功至考核当年底的累计销售收入,该指标反映了公司技术研发能力,也体现研
发成果的转化和市场应用能力。因此该指标可以体现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潜
力和可持续发展水平,为公司营业收入的持续增长提供保障。
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结合公司近几年经营情况并考
虑行业波动风险,公司将本次激励考核的 2024-2026 年研发项目产业化指标设置
为:4 串电池二阶保护芯片项目/超高压二阶保护芯片/低导通电阻双通道负载开
关三个项目实现产业化,三个项目相关产品合计实现累计销售收入不低于 400 万
元;多串锂电池电量显示芯片/3-5 串低成本电池保护芯片/单串通用型电池保护
芯片三个项目实现产业化,三个项目相关产品合计实现累计销售收入不低于 400
万元;3-5 串自适应二阶保护芯片/单串高精度电池计量芯片/带数字接口的 6A
开关模式降压转换器芯片三个项目实现产业化,三个项目相关产品合计实现累计
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销售收入不低于 400 万元。
除公司层面的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
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年度绩
效考核评级,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所规
定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
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以下无正文)
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
二十八次会议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劲涛 刘圻 张光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