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晶晨半
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
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19 年、2021 年、2023 年和 2023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19 年、2021 年、2023 年和 2023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
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
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19 年、2021 年、2023 年和 2023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12 月 19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2023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
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3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3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
董事审议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3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予 139.1375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吴辉、李翰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