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钢股份: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规定

证券之星 2023-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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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钢股
份)内部审计工作,发挥内部审计促进企业强化管理、改善运营、
防范风险、增加价值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审计署令第 1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结合凌钢股份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凌钢股份审计部(以
下简称审计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凌钢股份规定,应用系
统化、规范化的方法,按照审计全覆盖的要求,对本企业及所属
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质量、生产经营绩效、内部控制与风险管
理、项目投资以及信息系统等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
性和效益性,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旨在增加企
业价值、改善企业运营和防范企业风险,促进企业完善治理、实
现目标。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全覆盖”是指审计部在一定周期
内对审计监督范围的所有管理、分配、使用企业资金、资产、资
源的部门和单位,以及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全面
审计。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凌钢股份及直属单位、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等(以下简称各单位)。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执
行本规定应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第五条   凌钢股份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凌钢股份董事会审计
与风险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和评价。
  第六条   凌钢股份内部审计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可采取就地
审计、报送审计等方式;可以自行实施审计,也可委托审计。
  第七条   凌钢股份内部审计范围包括各单位在境内、境外开
展的一切经济活动。境外业务审计需依据所在国家及地区的法
律、本规定及凌钢股份其他有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内部审计管理体制
  第八条   凌钢股份设立独立的审计部,在凌钢股份董事长的
直接领导下开展审计监督,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第九条   凌钢股份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监督委员会)
审议凌钢股份内部审计管理规定、凌钢股份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
划和年度工作报告,监督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和审计问题的整改落
实情况,指导审计部开展同级审计工作,督导内部审计制度的制
定和实施,评估内部审计体系的完整性和运行的有效性。
  第十条   凌钢股份董事长审批内部审计报告,审批凌钢股份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审批审计部年度费用预算。
         第三章 审计部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部是凌钢股份内部审计工作的主管部门,主
要职责有:
  (一)负责起草凌钢股份内部审计管理制度;负责按照审计
全覆盖要求开展凌钢股份审计项目策划,编制凌钢股份内部审计
年度工作计划,撰写凌钢股份内部审计年度工作报告。
  (二)负责组织实施本企业审计范围内的审计项目。
  (三)负责凌钢股份内部控制评价、股权投资项目后评价和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等工作。
  (四)负责督促和协调凌钢股份及所属单位认真整改审计
发现的问题,及时汇总反馈审计整改情况和效果。
  (五)定期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
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开展审计。
  (六)负责定期向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监督委员会)
汇报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和审计年度工作报告。
  (七)负责处理其它审计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部工作权限:
  (一)参加有关经营投资和财务管理的决策会议,协助相关
职能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召开有
关内部审计的工作会议。
  (二)要求有关职能部门或凌钢股份所属各单位报送国家、
凌钢股份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企业发展规划、战略决策、内
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项目投资、经营管理等情况,以
及投资项目包括立项、决策、招标、实施、结算、验收、决算及
正式运营等相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有权检查被审
计单位财务会计资料,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
动的文件、会议记录、合同、电子数据或计算机软件等资料。
  (三)根据工作需要对被审计单位开展审前调查或收集有
关信息。
  (四)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并
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
时向董事长报告,经同意后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同时对相关责任
单位和人员,提出纠正、处理或者追究责任的意见和改进管理、
提高绩效的建议。
  (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财务会计和经济
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长批准后,予以暂时封存。
  (七)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参照执行国家有关经济
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年 12 月末前,按照“审计全覆
盖”要求,结合凌钢股份年度重点工作,以及凌钢股份所属各职
能部门和各单位审计需求,开展凌钢股份审计项目策划,提出凌
钢股份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报凌钢股份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
员会(监督委员会)审议。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成立审计项目组,
并提前 3 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项目审计
通知书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
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工作,及时按照要求准备或报送相
关审计资料。
  第十五条 审计项目组应当在开展必要的审前调查基础上,
编制审计项目实施方案,包括审计目标和范围、审计内容和重点、
审计程序和方法、审计成员及分工、审计时间安排等,以保证审
计项目有步骤、有重点、有成效地规范开展。
  第十六条   审计项目需要实施延伸审计时,审计部应向相关
职能部门或单位发出书面协查通知,其效力等同审计通知书。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风险可控和重要性原则,
采取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
审计方法,依法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确保审计结
论严谨、客观和审计建议可行。
  第十八条   审计项目组在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审计调查记录,
应取得被审计人、被审计单位的签字、盖章。被审计单位应当自
接到审计调查记录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针对性提出不同意见或
签署同意意见并返回审计项目组;逾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
无异议。
  第十九条   审计项目组应当根据审计调查记录及相关审计
材料,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准确作出审计结论、提出问题处
理意见或建议。审计工作底稿应由审计组长进行复核。
  第二十条    实施现场审计后,根据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审计报
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意见。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应当自接到
审计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部。逾
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在收到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反馈的审计
报告意见后,对存在异议的事项需组织审计人员进一步沟通和核
实,充分听取和分析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对合理的意见在审计报
告中做出相应调整后形成审计报告报审稿。若被审计单位对重新
核实后的审计报告仍有异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审计部将审计
报告报审稿与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并上报。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根据已审定的审计报告和公司领导的
有关批示,向被审计单位下发审计意见书,同时抄送相关职能部
门,由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按凌钢股份审计整改管理制度
规定,及时组织审计问题整改。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意
见书下发起 30 日内向公司提出审计复议。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履行审计问题整改的主体责
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被审计单位应当
在收到审计意见书 3 个月内,编制审计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并经单
位盖章后书面反馈审计部。对未完成整改的,应说明原因并每年
整改的事项进行核实,对未完成整改事项持续跟踪督促,直至整
改完成为止。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按凌钢股份档案管理要求,完成审计
项目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按公司管理要求,编制内部审计年
度工作总结和次年工作计划。审计部应于每年 12 月末完成内部
审计年度工作报告的撰写。
          第五章 内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
  第二十七条   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是考虑审计项目的性质和
复杂程度、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和工作态度等因素,可能导
致审计工作不满足审计质量要求而实施的专门控制活动。包括:
对项目实施方案、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档
案等内容进行质量控制。
  第二十八条   审计项目质量实行“三级复核制”。审计项目主
审为一级复核,审计组长为二级复核,部门总经理为三级复核。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复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实施方案的复核:包括审计目标的制定是否满足
审计监督目的,重要性水平确定和审计风险评估是否合理,审计
范围、内容和重点是否符合风险可控原则,审计步骤和方法是否
具有可操作性;审计时间安排是否兼顾质量与效率,审计分工是
否考虑审计人员专业特长等。
  (二)审计工作底稿复核:收集或引用的有关资料是否可
靠、完整,所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相关、充分,采用的审计程序
和审计方法是否满足风险控制需要,审计结论是否准确、客观等。
  (三)审计报告复核: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实施方案确
定的审计事项和重点工作是否全部完成;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
否全部如实反映;审计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准确;审计评价、
问题定性、处理意见及适用法律法规或标准是否适当;被审计单
位提出的合理意见是否采纳等。
  第三十条    各级复核人应充分了解审计项目的基本情况和
审计事项的具体情况,能够对所复核的内容做出清晰而准确的判
断,必要时可质询有关审计人员或召开审计业务讨论会议,并提
出明确的复核意见。
           第六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年末应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按所属单位、
性质、类别、风险或损失程度等进行分析梳理,并对典型性、普
遍性、倾向性,以及影响程度较大的问题汇总编制典型案例。
  第三十二条   审计典型案例经公司批准可在一定范围内进
行公示,既可作为各职能部门和各单位借鉴警醒和举一反三的参
考,也可作为内审人员学习培训的素材。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问题整改机制,
及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彻底整改问题、分析整改效
果。公司有关职能部门需针对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
进行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
施。
     第三十四条   审计部应加强与纪委、财务、组织人事等其他
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
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提高审计监督成
效。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公司考核、任免、奖惩干
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对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违规
问题线索,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委、违规经营投资
责任追究办公室。
             第七章 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第三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凌钢股份董事会审计与风险
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的要求和内部审计准则,精准高效开展内
部审计工作,加大内部审计监督力度,预防和规避企业经营风险,
为企业增加价值。
     第三十七条   审计部和人员应当加强审计风险防范意识,严
格执行审计工作程序,杜绝重大审计风险发生。
     第三十八条   审计部和人员应当不断创新审计方法和手段,
借助审计管理系统相关功能,构建大数据审计和非现场审计工作
模式,提高运用信息化技术查核问题、评价判断、宏观分析的能
力,提升审计质量和效率。
  第三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
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提出纠正、
处理意见;对发现的企业内部控制和经营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有
针对性的改进建议。
  第四十条    审计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和审计
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内部审计人员不断提高工作质量、专业能力
和工作效率,同时依法接受相关方的检查和评估。
  第四十一条   审计部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
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
独立、客观、公正、保密;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
计职责的工作。
  第四十二条   凡是涉及管理、分配、使用企业资金、资产、
资源的职能部门、单位和个人,都应自觉接受审计,被审计单位
应指定领导、部门和人员配合、沟通内部审计工作,及时提供相
关资料,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
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法保障审计部正常开展工作所必
需的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多种途
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四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
专业能力,新录用审计人员需要有大学本科或以上的学历和一定
的基层工作经历与管理经验;审计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
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八章 内部审计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六条   公司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予以表彰。
  第四十七条   公司建立审效挂钩机制,对内部审计工作为企
业避免或挽回重大损失,促进企业大幅增收节支,以及获评优秀
审计项目的审计人员,给予适当嘉奖。
  第四十八条   审计部或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
关人员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
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凌钢股份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
人和有关领导人员责任: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
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整改、拖延整改审计发现问题或整改不力、屡审
屡犯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凌钢股份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对于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
的,凌钢股份党组织、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追究相
关人员责任。
  第五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需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视情
节轻重给予有关人员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诫勉
谈话或者调整岗位、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应当追究纪律责任
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
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原 2012 年
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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