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钢股份: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3-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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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2023 年 12 月 20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
会议。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
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
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
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
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
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且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 被收购时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
措施;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前,应当经专门会议审
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
者核查;
 (二)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
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独立董
事。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
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通讯方式召开,
但会议主持人应当说明具体情况;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通讯同
时进行的召开方式。若采用通讯方式,则独立董事在专门会议书
面审核意见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专门会议并同意专门会议审议
内容;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全部独立董事出席方可召开,
并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
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对审
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审阅会
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每次只能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代为行使表决权,每一名独
立董事最多接受一名独立董事委托。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
  (二) 被委托人姓名;
  (三) 代理委托事项;
  (四) 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或弃权)以
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 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 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应
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应记载如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的姓名;
  (二)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
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独立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包括同意、反对、弃权的票
数)
 ;
  (六) 独立董事的意见、建议与董事会的批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 独立董事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会议记录、会议的资料等书面文件、电子文档作为公司档案
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十年。
 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
支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如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执
行并进行修订。
 第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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