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验资报告 ……………………………………………………… 第 1—2 页
二、附件 …………………………………………………………… 第 3—10 页
(一)注册资本及实收股本变更前后对照表 …………………… 第 3 页
(二)验资事项说明 ………………………………………… 第 4—6 页
(三)本所营业执照复印件 ……………………………………… 第 7 页
(四)本所执业证书复印件 ……………………………………… 第 8 页
(五)签字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 第 9—10 页
验 资 报 告
天健验〔2023〕1-19 号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审验了贵公司截至 2023 年 12 月 14 日止的新增注册资本及
实收股本情况。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协议、章程的要求出资,提供真实、合法、完
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全体出资者及贵公司的责任。我们的责
任是对贵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股本情况发表审验意见。我们的审验是依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602 号——验资》进行的。在审验过程中,我们
结合贵公司的实际情况,实施了检查等必要的审验程序。
贵 公司原 注册资本 为人 民币 1,494,253,157.00 元,实收 股本为人 民币
十二次会议、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贵
公司申请通过向特定对象定向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 股)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14 号),同意贵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注册申请。经我们审验,截至 2023 年 12 月 14 日止,贵公司实际已向特
定对象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91,532,828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
行价格为人民币 5.33 元,应募集资金总额 487,869,973.24 元,减除发行费用(不
含税)人民币 9,710,948.80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478,159,024.44 元。其中,
计入实收股本人民币玖仟壹佰伍拾叁万贰仟捌佰贰拾捌元整(?91,532,828.00),
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386,626,196.44 元。
同时我们注意到,贵公司本次增资前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94,253,1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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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实收股本为人民币 1,494,253,157.00 元,已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于 2021 年 4 月 9 日出具《验资报告》
(普华永道
中天验字〔2021〕第 0385 号)。截至 2023 年 12 月 14 日止,变更后的注册资本
为人民币 1,585,785,985.00 元,累计实收股本为人民币 1,585,785,985.00 元。
本验资报告供贵公司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及实收股本变更登记及据以向全体
出资者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不应被视为是对贵公司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
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验资业务的
注册会计师及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附件:1.注册资本及实收股本变更前后对照表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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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注册资本及实收股本变更前后对照表
截至 2023 年 12 月 14 日止
被审验单位名称: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认缴注册资本 实收股本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前 变更后
股份性质
出资比 出资比例 占注册资本总 本次增加额 占注册资本
金额 金额 金额 金额
例(%) (%) 额比例(%) 总额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1,298,812,972.00 86.92 1,390,345,800.00 87.68 1,298,812,972.00 86.92 91,532,828.00 1,390,345,800.00 87.68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95,440,185.00 13.08 195,440,185.00 12.32 195,440,185.00 13.08 195,440,185.00 12.32
合 计 1,494,253,157.00 100.00 1,585,785,985.00 100.00 1,494,253,157.00 100.00 91,532,828.00 1,585,785,985.00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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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验资事项说明
一、基本情况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前身系长春英利汽车
工业有限公司(曾用名:长春诚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长春英利模具制造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英利有限),由林启彬出资设立。英利有限于 2006 年 12 月 12 日,
由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成立外商投资企业长春诚泰汽
(长高经字〔2006〕205 号),批复同意林启彬投资成立
车部件有限公司的批复》
外商独资企业长春诚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同日,长春市人民政府颁发《中华人
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长府高新字〔2006〕0030 号)。
英利有限以 2018 年 4 月 30 日为基准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统
一社 会信用代 码为 91220101794411636Q 的营业执照。原注册资本为人民 币
限售条件流通股 1,298,812,972 股,占股份总额的 86.9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 2023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申请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 91,532,828.00 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
人民币 1,585,785,985.00 元。
二、新增资本的出资规定
根据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贵公司申请通过向特
定对象定向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91,532,828 股,增加注册资本人民
币 91,532,828.00 元。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长春英利汽车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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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3〕1514 号),
同意贵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根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询
价及申购工作,贵公司通过向特定对象定向增发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 91,532,828 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5.33 元,募集资金总
额为 487,869,973.24 元。发行后贵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85,785,985.00 元,
每股面值 1 元,折股份总数 1,585,785,985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为
股,占股份总数的 12.32%。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超过新增注册
资本部分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三、审验结果
截至 2023 年 12 月 14 日止,贵公司实际已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91,532,828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 5.33 元,应募集资金总
额为 487,869,973.24 元。坐扣保荐承销费 7,581,067.73 元(含增值税)后的募
集资金为 480,288,905.51 元,已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另扣除律师费、审计费及验资费其他发行费用 2,558,998.11 元后,贵公司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 478,159,024.44 元,其中:计入实收股本 91,532,828.00 元,
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386,626,196.44 元。贵公司已于 2023 年 12 月 14 日
以第 1000119024 号记账凭证入账。连同本次发行股票前贵公司原有实收股本
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390,345,800.00 元,占注册资本的 87.68%,无限
售条件的流通股 195,440,185.00 元,占注册资本的 12.32%。
四、其他事项
此外,我们注意到,贵公司申报发行费用总额为 9,710,948.80 元(不含增
值税),实际发生发行费用总额为 9,710,948.80 元(不含增值税),其中保荐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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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费 7,151,950.69 元、审计及验资费用 1,553,076.73 元、律师费用 754,716.98
元、发行上市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 131,634.75 元、印花税 119,569.65 元。
项 目 不含增值税金额
保荐承销费 7,151,950.69
审计及验资费用 1,553,076.73
律师费用 754,716.98
发行上市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 131,634.75
印花税 119,569.65
合 计 9,710,94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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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仅为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验资_之目的而提供文件的
复印件,仅用于说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法经营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此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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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
仅为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验资_之目的而提供文件的
复印件,仅用于说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业资质未经本所书面
同意,此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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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5
仅为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验资_之目的而提供文件的
复印件,仅用于说明姜波是中国注册会计师未经本人书面同意,此文件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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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为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验资_之目的而提供文件的
复印件,仅用于说明刘阳阳是中国注册会计师未经本人书面同意,此文件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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