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信新材: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3-12-21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
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
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常设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选择适合公司发
展需要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三条 提名委会员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择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会因委员辞职、
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提出辞职的委员仍应履行委员职务。
  第八条 公司证券部协助处理提名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 1 -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物色董事、
高级管理人选;
  (三)整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
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
行资格审查;
  (六)在提名董事候选人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
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与任职有关的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意见后备
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实施。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情况紧急的,会议召集人可随时电话通知召开会议,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立即召开 会
议的原因。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 2 -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传真、视频、电
话等通讯方式。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时,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可邀请公司
监事、董事会秘书及专业咨询顾问、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采用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参加提名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会议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3 -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华信新材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