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广东红墙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红墙股份”)2023 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及持续督导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
情况如下:
一、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
(一)投资目的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短期闲置自有资金,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
下,公司结合实际经营情况,计划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较低
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增加公司收益,为公司及
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二)资金来源
此次投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不涉及使用募集资金或银行信贷资金。目前公司
资金相对充裕,在保证公司日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前提下,预计阶段性闲置资金较多,
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三)现金管理投资的产品品种
为控制风险,投资品种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较低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
机构销售的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
(四)投资额度及投资期限
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7 亿元(含 7 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
资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较低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理财产品或
存款类产品。使用期限为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在上述使用期限及额度范围
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且任意时点进行现金管理的资金总金额不超过 7 亿元(含 7
亿元)。
(五)公司与销售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的金融机构的关联关系
公司与销售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的金融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六)实施方式
授权董事长在上述投资额度内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公司财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和跟踪
管理。
二、存在的风险及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销售的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可能出现波动的情形。
未来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二)公司投资风险控制措施
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
施,控制投资风险。
的问题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构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较低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理财产品
或存款类产品,是在保证公司日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前提下实施的,不会影响公司正常
生产经营。
投资效益,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二)公司拟采用的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
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投资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
四、相关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意见
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增加
公司收益,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前提下,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
人民币 7 亿元(含 7 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
好、风险较低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使用期限为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在上述使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
用,且任意时点进行现金管理的资金总金额不超过 7 亿元(含 7 亿元)。本议案无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7 亿元
(含 7 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较低的
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
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议案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上述议案。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7 亿元(含 7 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
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较低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理财产品或存
款类产品。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获取良
好的投资回报;上述资金的使用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上述议案。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
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进一步增加公司收益,符合
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因此,中泰证券对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
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郭强 盛苑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