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
判断立场,在认真审议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产品独家市场推广服
务协议的议案》基础上,本着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的原则,现发表独
立意见及有关说明如下:
关商务条款经合作各方协商确定,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领域竞争力,有利于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独立董事:
高向东 黄 简 王如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