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应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
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
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或“委员会”)。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条 为确保战略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七人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
长、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
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
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
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
前,除非出现《公司法》、
《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
除职务。期间如有战略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战略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
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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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含两名)委员
联名召集。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但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
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
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
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
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
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
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战略委员会委员
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
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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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举手表决。如战略委员会会
议以传真方式做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战
略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
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