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授
权管理工作,确保公司规范化运作,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以及《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授权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对董事长、
总经理的授权以及公司具体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必要的授权。
第三条 授权管理的原则是,在保证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提
高工作效率,使公司经营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对公司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第五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在对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六条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赞助与捐赠等事项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由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50%以下,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 5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5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 5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50%以
下,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有权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但单笔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的融资、资金运用、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非日常经营
事项作出决策;
(二)签订重大合同(包括借贷、承包等,除证券投资、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租
赁、委托理财、对外赞助与捐赠或者衍生品交易外),合同金额 1 亿元以下,或与同一
交易对象连续 12 个月累计交易额占公司总资产的比例 10%以下的,由董事长决定,
可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人员签订该合同。
第八条 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内的资金、资产运用方案及重大合同事项,在按规定
履行有关决策审批程序后,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监事会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和全体员工必须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从事
经营管理工作,坚决杜绝越权行事。若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应对主要
责任人作出警告、批评直至解除职务的处分。触犯法律的,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除《公司章程》及其他管理制度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可临机处置的事项外,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有关职能部门或人员在经营管理中遇到超越其决策权限范围的事项时,
应及时逐级向有权限的决策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修改本制
度。修改时由董事会依据有关规章、规则提出修改议案,由股东大会批准。
本规则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相
悖时,应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