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日葵: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3-1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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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改善董事会结构,强化对非独立董事
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
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和《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的规定,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
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
和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
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
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忠实和勤勉义务,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
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
事应当积极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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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应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
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七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
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
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
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
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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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
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
能力。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可以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
其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    提名、选举、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
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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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
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
审查意见。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送《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
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
见。
 第十二条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以累积投票方
式选举产生,累积投票办法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
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
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
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
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
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如因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公司董事
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或独立董事中没有
会计专业人士时,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任何与
其辞职有关或者认为有必要引起同股东及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
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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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
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上市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
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中充分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
询作用,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
第二十八条所列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
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
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
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责。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
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
行使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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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晰,且至
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
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
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
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
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
立董事职务。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
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上市公司和
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
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
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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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
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十八
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
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
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
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
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
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
工作 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
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
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六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
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
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
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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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
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
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及以上
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
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及独立董事工作记录至少应保存十年。
  (二)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
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
意见。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
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五)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由公司董事会制定预
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
和人员取得额外的利益。
  (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
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
作记录 ,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
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
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
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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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
会 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
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
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
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并披露。
述职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
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
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上市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
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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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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