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科股份: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版)

证券之星 2023-1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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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科股份                                       董事会议事规则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经 2007 年 2 月 27 日公司 200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2020 年 8 月
                  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
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本公司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根据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董事会的人数由《公司章程》规定,其中独立董事人数应不少于全体
董事人数的 1/3,且独立董事中应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职工代表
董事不少于 1/5,担任董事的职工代表须由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五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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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除职工董事
以外的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
  董事会下设审计、提名、战略发展、薪酬、关联交易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三条   董事长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设副董事长 1 人至 3 人。董事长为公司法定
代表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由董事担任,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和罢免。董事长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公司副董事长协助
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
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
会负责。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及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
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等事项。董事会秘书
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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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提案和主持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分类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董事会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合体
董事和监事。
   代表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六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工作人员应当逐一征求各董事
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的意见。
   董事会应当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两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
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上市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七条   临时会议的提案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
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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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
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
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
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
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八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九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
三日发出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传真、邮件或者专人递送的方式,提交全体
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总裁)、董事会秘书。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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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
前一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
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
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二条 会议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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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公司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
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列席
会议人员有权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投票表决权。
   第十三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
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
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四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要求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
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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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
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
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
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
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
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
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
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十六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
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
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董事发
言或者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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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
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
构(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十七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
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
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
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
   第十八条 会议表决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逐一分别
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
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
有关董事重新选择,如不重新选择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
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九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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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
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
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第二十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
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
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
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时间上后形成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一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主体有
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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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
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二条 关于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特别规定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做出决议,
但注册会计师尚未出具正式审计报告的,会议首先应当根据注册会计师提
供的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之外的其它财
务数据均已确定)做出决议,待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后,再就相
关事项做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
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四条 暂缓表决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
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
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
确要求。
   第二十五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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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
权票数);
  (九)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
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第二十六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
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
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
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会议列席人员
和其他相关工作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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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
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
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
为十年以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附则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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