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11 证券简称:向日葵 公告编号:2023—068
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水平,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涉及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本次《公司
章程》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层或其
指定专人办理相关备案登记事宜,具体如下:
原《公司章程》 修订后《公司章程》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向日葵大健康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 “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制订本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制订《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等有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起设立的股份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起设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限公司。
公司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 理局 注册 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9133000077191496X7。 为:9133000077191496X7。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8 月 4 日经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8 月 4 日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首 次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100 万股, 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于 2010 年 8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人民币普通股 5100 万股,于 2010 年 8
上市。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浙江向日 第 四 条 公司注册名称:浙江向日
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ejiang Sunflower Great 英文名称:Zhejiang Sunflower Great
Health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Health Co., Ltd.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 义务 关系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 义务 关系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公司 、股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公司 、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 以起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可以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 十 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
财务总监。 书、财务总监等董事会任命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第 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之日 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 有的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 所持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 职期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 在任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 有本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 所持
公司股份总数 25%;上述人员在离职后 6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25%;所持本公司股份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 司股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份。 转让。上述人员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 员在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六个 月内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 员在
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十 八个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六个 月内
月 内 不 得 转 让 其 直 接 持 有 的 本 公司股 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十 八个
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之日 起第 月 内 不 得 转 让 其 直 接 持 有 的 本 公司股
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 离职 的, 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之日 起第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得 转让 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 离职 的,
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得 转让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 致董 事、 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 本公 司股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 致董 事、
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 本公 司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 员离 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 公司 向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 员离
市地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 理股 份加 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 向深
锁解锁事宜。 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 股份
加锁解锁事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者其 他具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或者 其他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 董事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 司董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
制。 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 级管 理人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 级管 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 他具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 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 股票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 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 ,股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限内 执行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 义直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 己的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 的规 定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 带责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法承 担连
任。 带责任。
第 三 十 三 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 第 三 十 三 条 股东提出查阅本 章程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 向公 第三十二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 种类 以及 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 有公 司股
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 核实 股东 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 文件 ,公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 的要 求予
以提供。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损害 公司 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损害 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 应自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 应自
觉尊重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利 益,对公 觉尊重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利 益, 对公
司 和 公 司 社 会 公 众 股 股 东 负 有 诚信义 司 和 公 司 社 会 公 众 股 股 东 负 有 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 出资 人的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 出资 人的
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 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
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
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 社会 公众 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 社会 公众
股股东的利益。 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 与公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 与公
司应在“机构、人员、资产、业务、财务” 司应在“机构、人员、资产、业务、财务”
上彻底分开,各自独立经营核算,独立承 上彻底独立,各自独立经营核算,独立承
担责任和风险。不得利用其特 殊地 位要 担责任和风险。不得利用其特 殊地 位要
求公司为其承担额外的服务和责任。 求公司为其承担额外的服务和责任。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 东、 实际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 东、 实际
控 制 人 所 持 股 份“ 占 用 即 冻 结”的机 控 制 人 所 持 股 份“ 占 用 即 冻 结”的机
制,即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下 制,即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下
属企业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 形,应立 属企业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 形, 应立
即 申 请 司 法 冻 结 控 股 股 东 所 持 公司股 即 申 请 司 法 冻 结 控 股 股 东 所 持 公司股
份,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应通过变现其 份,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应通过变现其
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会有义务维护公 司资 金不 公司董事会有义务维护公 司资 金不
被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被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实施协助、纵容大股东侵占 公司 资产 员实施协助、纵容大股东侵占 公司 资产
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应视情况轻重,对直 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应视情况轻重,对直
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对负有 严重 责任 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对负有 严重 责任
人 员 启 动罢 免 直 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的程 人员启动免除职务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
序。 程序。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 针和 投资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 针和 投资
计划;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 工代 表担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 工代 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 度财 务预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 度财 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 润分 配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 润分 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 少注 册资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 少注 册资
本作出决议;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 一条 规定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
的担保事项;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 计总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 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 集资 金用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 集资 金用
途事项;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 员 工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持股计划;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 决定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的其他事项。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 决定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 通过 授权 的其他事项。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个人 代为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 通过 授权
行使。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个人 代为
行使。
第 四 十 一 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 四 十 一 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 司最 近一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 司最 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的 对外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的 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 计净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 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 保金 额超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 保金 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 保金 额超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 保金 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方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
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
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保,属于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
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股东大
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
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章程审批
权限、审议程序的对外担保,公司应采取
合理、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担保
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
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 第四十二条 涉及关联交易(提供
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 股东 大会 财务资助的除外)的,股东大会的审议权
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 限:
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
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
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但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 3 人的。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 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临时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有下列情形之一
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 达实 收股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本总额 1/3 时;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 达实 收股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本总额 1/3 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 现场 会议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 现场 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投票 的方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投票 的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 股东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 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 为出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 为出
席。 席。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网 络形 式投
票的,应当为股东提供安全、经济、便捷
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 过股 东大
会网络投票系统身份验证的投 资者 ,可
以确认其合法有效的股东身份 ,具 有合
法有效的表决权。公司召开股 东大 会采
用 证 券 监 管 机 构 认 可 的 其 他 方 式投票
的,按照相关业务规则确认股东身份。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 一的 ,应
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 互联
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 者参 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
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 账面 净值
溢价达到或超过 20%的;
(二)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 经审
计的资产总额 30%的;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公 司股 权或
实物资产偿还其所欠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 的附 属企
业到境外上市;
(五)对中小投资者权益 有重 大影
响的相关事项。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 机构 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 东大 会结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束当日期间,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 得低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于 10%。 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 圳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 知及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 所在 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提 交有
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 的股 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
权登记日;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码。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股东大会通知和/或补充通知 中 应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 的股
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 全部 具体 权登记日;
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 董事 发表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 补充 通知 码;
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的 ,应 当在 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投票 的表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 中应 当充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 网络 投票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 会召 拟 讨 论 的 事 项 需 要 独 立 董 事 发 表意见
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 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 通知 时将
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其结束时间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不 得 早 于 现 场 股 东 大 会 结 束 当 日下午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投票
股权登记日与股东大会召 开日 期之 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
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 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其结束时间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不 得 早 于 现 场 股 东 大 会 结 束 当 日下午
股权登记日与股东大会召 开日 期之
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 董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
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 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作经历,其中应当特别说明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在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个人情况;
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单位 的工 作情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
况;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二)专业背景、从业经验等;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三)是否存在《创业板规范指引》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第 3.2.4 条、第 3.2.7 条所列情形; 有 关 部 门 的 处 罚和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惩
(四)是否与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 戒;
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 事、 监事
董事、监事存在关联关系;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五)深交所要求披露的 其他 重要 案提出。
事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 事、 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 七 十 四 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 第 七 十 四 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
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 会中 止或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 会中 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 措施 尽快 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 措施 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 本次 股东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 本次 股东
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及证 券交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 圳 证
易所报告。 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算;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 期经 监事会议事规则);
审计总资产 30%的;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五)股权激励计划;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 期经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审计总资产 30%的;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 会对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特别 决议 (六)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
通过的其他事项。 者变更;
在公司发生本章程规定的 恶意 收购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情形下,收购者及/或其一致行动人提交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 会对
的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出席 会议 的股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特别 决议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3/4 通过的其他事项。
以上决议通过: 在公司发生本章程规定的 恶意 收购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 情形下,收购者及/或其一致行动人提交
本; 的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出席 会议 的股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3/4
清算; 以上决议通过:
(三) 关于本章程的修改;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
(四) 股权激励计划; 本;
(五) 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改选;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六) 购买或出售资产; 解散、清算;
(七) 租入或租出资产; (三) 关于本章程的修改;
(八) 赠与资产; (四) 股权激励计划;
(九) 关联交易; (五) 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改选;
(十)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 (六) 购买或出售资产;
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 全资 子公 (七) 租入或租出资产;
司除外); (八) 赠与资产;
(十一)对外担保或抵押; (九) 关联交易;
(十二)提供财务资助; (十)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
(十三)债权或债务重组; 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 全资 子公
(十四)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司除外);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十一)对外担保或抵押;
(十五)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二)提供财务资助;
(十六)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三)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七)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十四)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要以 本款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规定的方式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五)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六)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七)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要以 本款
规定的方式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 数额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 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 资者 利益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 资者 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表决 应当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表决 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 及时 公开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 及时 公开
披露。 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 大会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 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 行政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 的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作 为征 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 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 其代 为出 总数。
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
等股东权利。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 行政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 利的 ,征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 应当 予以 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
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 方式 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
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 大会 ,并
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 利的 ,征
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 应当 予以
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 方式
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履行以下忠实、勤勉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履行以下忠实、勤勉
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一)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和侵占公司 财产 ,不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司实际控 制人 、股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害公司利益;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二)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为本 存储;
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谋 取属 于公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
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委托他人经营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公司同类业务;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三)保证有足够的时间 和精 力参 保;
与公司事务,持续关注对公司 生产 经营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
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及 时向 董事 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 问题 ,不 者进行交易;
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 不知 悉为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
由推卸责任; 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四)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审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 风险 和收 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益;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慎选择受托人; 归为己有;
(五)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履行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 告公 司违 司利益;
法违规行为;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六)获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其关联人侵占公司资产、滥用 控制 权等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 情形 时,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 履行 信息 承担赔偿责任。
披露义务;
(七)严格履行作出的各项承诺;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深交所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 实和 勤勉
义务。
新增条款以下条款顺延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
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 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以前提出辞职。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 前提出辞职。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
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 会成 员低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 会成 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 独立 董事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 独立 董事
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 一或 者独 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 一或 者独
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 应当 在下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 应当 在下
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 缺后 方能 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 缺后 方能
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 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
董事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董事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 的规 定继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 的规 定继
续履行职责。 续履行职责。
出现第一款情形的,公司 应当 在两 出现前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两个
个月内完成补选。 月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 划和 投资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 划和 投资
方案;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 务预 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 务预 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 配方 案和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 配方 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 减少 注册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 减少 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
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 十三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 十三
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 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 产抵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 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等事项; 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 机构 的设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 机构 的设
置; 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高级 管理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 其报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 聘请 或更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听取公司经理的 工作 汇报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 聘请 或更
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 作汇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对 于超 过股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董事 会应 当提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交股东大会审议。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对 于超 过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 会, 并根 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董事 会应 当提
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 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 会负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 会, 并根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 门委 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 会负
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审 计委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 门委
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 计委 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审 计委
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 事会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 范专 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 计委
门委员会的运作。 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 事会
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 范专
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 一 百 一 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对 第 一 百 一 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 投资 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人员 进行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 公司 实际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 公司 实际
情况,除本《章程》第四十条(十三)款 情况,除本《章程》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二
规定的事项和以下 1-5 项应当由公司股 条规定的事项和以下 1-5 项应当由公司
东大会决策之外,董事会可通 过股 东大 股东大会决策之外,董事会可 通过 股东
会 授 权 具 有 对 于 其 他 交 易 事 项 的决策 大会授权具有对于其他交易事 项的 决策
权。 权。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 值和 评估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 值和 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 一个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 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 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 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 产的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 产的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本章程规定的除需经股东 大会 批准 本章程规定的除需经股东 大会 批准
的对外担保事项。上述 1 至 5 指标计算 的对外担保事项。上述 1 至 5 指标计算
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 值计 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 值计
算。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 算。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
事 会 会 议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董 事 审议同 事 会 会 议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董 事 审议同
意。 意。
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时,除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 1/10 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1/2 以上独 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立董事联名提议时或者监事会 ,可 以提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 事长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 长应 当自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
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董事会会议。
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邮件、传真、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邮件、传真、
电话、电子邮件等;通知时限为:提前 5 电话、电子邮件等;通知时限为:提前 5
日。 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董事 会临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董事 会临
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或者 其他 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或者 其他
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 集人 应当 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不受
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时限的约束,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 1 名,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
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同时 适用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同时 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 事的 忠实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 事的 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 适用 于高 义务和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第(五)
级管理人员。 项、第(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
责,行使下列职权: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 营管 理工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 营管 理工
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
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 机构 设置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 机构 设置
方案; 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 者解 聘公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 者解 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 定副 总经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 定副 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分管工作范围; 理、财务负责人分管工作范围;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 由董 事会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 由董 事会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 予的 其他
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经理应制订经理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
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条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
下列内容: 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
参加的人员; 和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 员各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
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制度; 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 辞职 的具 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 经理 辞职
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 间的 劳务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 之间
合同规定。 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可以根据经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可以根据经
营管理需要设副经理,副经理 根据 经理 营管理需要设副总经理,副总 经理根据
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副经理对经理负责, 按经 理授 公司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按总
予的职权履行职责,协助经理开展工作。 经理授予的职权履行职责,协 助总 经理
开展工作。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 的公 司定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 的公 司定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应当对内部控制自 我评 价报 (二)检查公司财务;
告发表意见;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三)检查公司财务;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 决议 的董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 决议 的董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人员予以纠正;
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
人员予以纠正; 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 讼;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
讼; 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费用由公司承担。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
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 执上 签名 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 执上 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 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
之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期; 公司 之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 司
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 次公 告刊 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以电子邮件发
登日为送达日期。 出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
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 次公 告刊
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指定巨潮资
报》和巨潮资讯网站 www.cninfo.com.cn 讯网站 www.cninfo.com.cn 及 公 司在符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 披露 信息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范围内确
的媒体。 定公司披露信息的媒体和其他需要披露
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 的章 程与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 的章 程与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浙江省 工商 行政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浙江省市场 监 督
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 中文 版章 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 中文 版章
程为准。 程为准。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共一百九十八条,全文详见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