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钨业: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3-1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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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 2023 年 12 月 19 日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
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
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
织等工作。审计工作组由董事会秘书、审计部总经理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
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
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
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
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
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
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
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
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四) 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和临时会议。
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
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
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不受上述提前三天通知的时
间限制)
   。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
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电子邮件表决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审计委员会会议资料及相关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
存十年。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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